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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污水处理设备的处理规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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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4 17:03:17

 

处理规准

 

   医院污水经处理与消毒后,应达到下列规准:一、连续三次各取样500毫升进行检验,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

   总大肠菌群数每升不得大于500个。

   当采用氯化法消毒时,接触时间和接触池出水中的余氯含量,应符合表2·02的要求:

   污水处理构筑物中的污泥,必须经过害化处理,污泥放时应达到下列规准:

   蛔虫卵死亡率大于95%;二、粪大肠菌值不小于10-2;三、每10克污泥(原检样中),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

   当污泥采用高温堆肥法进行害化处理时,堆肥的温度必须大于50℃,并应持续5天以上。

   上、下水道设备或集中式污水处理构筑物的医院,对传染性的粪便,必须进行单消毒或其它害化处理。2.0.6条医院污水经处理和消毒后,其所含的污染物质与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现行的关规准的要求。

 

新规准

 

1、新规准对医院产生的污水、废和污泥进行了面控制,在强调对含病原体污水的消毒效果的同时,兼顾生态环境安。

2、在生物指标上,新规准对入下水道与入水体的医院污水提出不同要求。新规准严格区分医院性质,同时根据污水去向分为两个等,并在原规准基础上提出严格的控制各指标。

3、新规准考虑了消毒效果和生态安性问题,针对不同类型医院及污水去向对消毒时间和余氯量均作了明确规定,严格了余氯规准的上限。

4、在理化指标方面,对入地表水体的医院污水和传染病医院污水的COD、BOD5、SS、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指标都在原规准基础上进行了严格的控制,以增强污水处理的抗风险性。考虑氨氮也消耗消毒剂,对氨氮也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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