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沥青取样法

河北昌吉仪器有限公司

2016/3/3 13:32:38

T0601-2011沥青取样法

概述:沥青取样法适用于在生产厂、储存或交货验收地点为检查沥青产品质量而采取的试验用代表性样品的方法,本方法主要参照国家行业标准《石油沥青取样法》GB/T11147-89及美国ASTM D 140-93《沥青材料取样法》并结合我国公路工程的实际情况而订制的试验方法。

仪器器具要求:

1、盛样器:根据沥青的品种选择。(液体或粘稠沥青采用广口、密封带盖的金属容器—锅、桶等;乳化沥青也可使用广口、带盖的聚氯乙烯塑料桶;固体沥青可以用塑料袋,但需要有外包装,以便运输方便)

2、沥青取样器:金属制、带塞、塞上带有金属长柄提手。

操作方法步骤:

1、准备工作:检查取样和盛样器是否干净、干燥,盖子是否配合严密。使用过的取样器或金属桶等盛样器必须干净、干燥后才能使用。对供质量仲裁用的沥青试样,应采用未使用过的新容器存放,且供需方人员共同取样,取样后双方在密封条上签字盖章。

2、试验步骤:

(1)从储油罐中取样:无搅拌设备的储罐

液体沥青或经加热已经变成流体的黏稠沥青取样时,先关闭进油阀和出油阀,然后取样。用取样器按液面上、中、下位置(液面高各为1/3等分处,但距罐底不得低于总液面高度的1/6)各取1~4L样品。每层取样后,取样器应尽可能倒净。当储罐过深时,亦可在流出口按不同流出深度分3次取样。对静态存取的沥青,不得仅从灌顶用小桶取样,也不得仅从罐底阀门流出少量沥青取样。将取出的3个样品充分混合后取4kg样品作为试样,样品也可分别进行检验。

(2)从储油罐中取样:有搅拌设备的储罐,将液体沥青或经加热已经变成流体的黏稠沥青充分搅拌后,用取样器从沥青层的中部取规定数量试样。

(3)从槽车、罐车、沥青洒布车中取样:

没有取样阀时,可旋开取样阀,待流出至少4kg或4L后再取样。取样阀如图T0601-2011所示。

仅有放料阀时,待放出全沥1/2时取样。

从顶盖处取样时,可用取样器从中部取样。

图T0601-2011选取沥青样品桶数

沥青桶数量

选取桶数

沥青桶数量

选取桶数

2—8

2

217—343

7

9—27

3

344—512

8

28—64

4

513—729

9

65—125

5

730—1000

10

126—216

6

1001—1331

11

 

(4)在装料或卸料过程中取样:

在装料或卸料过程中取样时,要按时间间隔均匀地取至少3个规定数量样品,然后将这些样品充分混合后取规定数量样品作为试样,样品也可分别进行检验。

(5)从沥青储存池中取样:

沥青储存池中的沥青应待加热熔化后,经管道或沥青泵流至沥青加热锅之后取样。分间隔每锅至少取3个样品,然后将这些样品充分混均匀后再取4.0kg作为试样,样品也可分别进行检验。

(6)从沥青运输船中取样:

沥青运输船到港后,应分别从每个沥青舱取样,每个舱从不同的部位取3个4kg的样品,混合在一起,将这些样品充分混合后再从中取出4kg,作为一个舱的沥青样品供检验用。在卸油过程中取样时,应根据卸油量,大体均匀地分间隔3次从卸油口或管道途中的取样口取样,然后混合作为一个样品供检验用。

(7)从沥青桶中取样:

当能确认是同一批生产的产品时,可随机取样。当不能确认是同一批生产的产品时,应根据桶数按照表T 0601规定或按总桶数的立方根数随机选取沥青桶数。将沥青桶加热使桶中沥青全部熔化成流体后,按罐车取样方法取样。每个样品的数量,以充分混合后能满足供检验用样品的规定数量不少于4.0kg要求为限。当沥青桶不便加热熔化沥青时,可在桶高的中部将桶凿开取样,但样品应在距桶壁5cm以上的内部凿取,并采取措施防止样品散落地面沾有尘土。

(8)固体沥青取样:

从桶、袋、箱装整块中取样时,应在表面以下及容器侧面以内至少5cm处采取。如沥青能够打碎,可用一个干净的工具将沥青打碎后取中间部分试样;若沥青是软塑的,则用一个干净的热工具切割取样。当能确认是同一批生产的样品时,应随机取出一件按本条的规定取4kg供检验用。

(9)在验收地点取样:

当沥青到达验收地点卸货时,应尽快取样。所取样品为两份:一份样品用于验收试验;另一份样品留存备查。

  1. 样品的保护与存放:

(1)除液体沥青、乳化沥青外,所有需加热的沥青试样必须存放在密封带盖的金属容器中,严禁灌入纸袋,塑料袋中存放。试样应存放在阴凉干净处,注意防止试样污染。装有试样的盛样器加盖、密封好并擦拭干净后,应在盛样器上(不得在盖上)标出识别标记,如试样来源、品种、取样日期、地点及取样人。

(2)冬季乳化沥青试样应注意采取妥善防冻措施。

(3)除试样的一部分用于检验外,其余试样应妥善保存备用。

(4)试样需加热采取时,应一次取够一批试验所需的数量装入另一盛样器,其余试样密封保存,应尽量减少重复加热取样。用于质量仲裁检验的样品,重复加热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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