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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明确上海自贸试验区试点暂时进境修理税收政策

化工仪器网 2024-07-03 • 1021阅读
  【化工仪器网 时事热点】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国际贸易往来日益频繁。为了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提升我国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中国政府不断推出创新举措。近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暂时进境修理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18号)。这一政策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国发〔2023〕23号)相关要求,进一步推动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制度创新和对外开放。
 
  通知明确指出,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企业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该区域进行修理的货物将享受保税政策。具体而言,这些货物在修理完成后,如果复运出境,将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若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则需按要求办理进口手续,并依据修理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此次政策试点范围涵盖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上海外高桥港综合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内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些区域内的企业将能够充分利用政策优势,吸引更多境外货物入境进行修理,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的转型升级。
 
  同时,通知还详细规定了开展上述修理业务的货物范围,包括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制定的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内的货物,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保税维修的其他货物。此外,政策还明确禁止试点区域内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修理业务,以及通过修理方式开展的拆解、报废等业务,确保政策的有效执行和监管的严密性。
 
  在货物修理完成后,对于符合内销条件的货物,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征收相应税款。同时,对于进境修理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将一律不得内销,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处置。这些措施将有效防止非法贸易和环境污染问题的发生。
 
  为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和有效监管,上海市人民政府将商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配套监管方案,明确入境修理货物的管理、违规处置标准、处罚办法等内容。同时,上海市相关部门将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监管、防控风险、及时查处违规行为,并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共享符合政策措施条件企业及修理货物的监管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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