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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全面升级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保障工作

化工仪器网 2024-09-23 • 4292阅读
  【化工仪器网 政策法规】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疾控局近日联合印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对疾控机构现有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和细化,新增加了营养健康工作职责,旨在指导各级疾控机构明晰责任,持续抓好机构和能力建设,保障法定职责任务有序衔接和推进。
 
  细则包括总则、工作内容、食品污染与有害因素监测及风险评估、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与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食品安全标准技术管理、国民营养计划和合理膳食行动、营养监测评估、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科普宣教和健康促进工作、实验室能力建设与管理、保障措施、附则等十一章五十四条内容。
 
  文件明确指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需承担食品污染与有害因素监测及风险评估的重任。省级机构负责国家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地(市)级和县(区)级机构则分别负责相关数据的收集、分析、预测与预警,以及具体实施监测方案。通过全面的监测与科学的评估,机构将结合地区污染水平和膳食特点,提出有效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建议,确保公众饮食安全。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跨县(区)食源性聚集性病例的识别、核实和报告,同时对下级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与培训。县(区)级机构则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监测实施,收集、报送医疗机构分离的菌(毒)株,并进行标本检验。这种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了食源性疾病信息的及时上报和有效应对。
 
  文件中特别强调了实验室能力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性。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需设立与其检验职能相配套的专业实验室,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保障运行条件。其中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地区特色配备并具有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食品安全标准中规定的相应食品理化和放射、微生物及一定的毒理学指标的检验能力;具有较高水平的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相关检验能力;具备营养健康监测评估人体生化指标和食物成分理化指标相关的实验室检测能力。此外,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检测能力具体要求,文件也做出了具体规定,并对技术培训和质量评价工作提出了要求。
 
  此外,附件还提供了1个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选配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建议清单和1个营养调查现场设备建议清单,帮助各级疾控机构完善实验室设备配置。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的发布,为我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领域的工作提供了全面指导和明确要求。各级机构将积极响应,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与管理,提高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监测水平,有效防控食源性疾病,推进国民营养健康计划的实施,为公众健康保驾护航。
 
  素材来源:中国政府网
 
作者:宋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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