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西藏出台首个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填补区域科技创新政策空白

化工仪器网 2026-09-09 • 544阅读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近日正式印发《西藏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2月31日。这是西藏自治区制定出台的首个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标志着当地新型研发机构政策实现"零的突破"。
 
  据悉,受培育基础、发展水平、市场需求等客观因素制约,西藏此前一直未制定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方面的专项办法。此次《办法》的出台,将有效填补这一政策空白,进一步健全完善区域科技创新政策体系,补足从研发到转化再到产业应用的创新链条。该办法的出台使西藏形成由3部地方性法规、1部政府规章、65项行政规范性文件组成的科技法规政策保障体系。
 
  《办法》共6章21条,涵盖总则、申报与认定、扶持政策、绩效评价、综合监督和附则,并配套制定了认定申请书和绩效自评报告两个模板。
 
  在扶持政策方面,《办法》明确,对首次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经费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通过遴选方式给予100万元的政策补贴。同时,《办法》还配套了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人才计划、税收优惠等多项扶持政策,构建起"前补助+后补助+税收优惠"三层扶持政策体系,着力打造良性竞争、优胜劣汰、择优支持的培育模式。
 
  在认定标准上,《办法》明确了申报新型研发机构需达到的9项基本条件,包括: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事业单位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自有科研仪器设备原价总值不低于100万元,固定科研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在职研发人员不低于10人且占机构总人数的50%以上;上一个会计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10%或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不低于50万元等。此外,申报单位还须具有较强的公益属性、明确的功能定位、稳定的研发投入能力,并在相关产业领域取得1项以上自主可控的原创性科研成果或授权发明专利。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建立了绩效评价和退出机制。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须接受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评价合格的,继续获得3年资格;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资格,并视情况退回财政支持经费。
 
  《办法》同时明确了撤销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的10种情形,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违背科研诚信、有不良社会信用记录等,对上述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并建立失信追偿机制。提供虚假材料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拨付支持资金将全额追回,并纳入科研诚信黑名单。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围绕高原特色优势产业,聚焦雅下水电工程、川藏铁路等重大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着力培育能够支撑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和产业化的新型创新主体,推动形成"传统科研院所深耕基础前沿、新型研发机构主攻技术熟化与成果转化"的互补发展格局。
 
作者:宋池
点击阅读全文

猜你喜欢

相关产品

阅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