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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审查通则》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化工仪器网 2026-09-30 • 2105阅读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2026年第32号公告,公布《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审查通则》。该通则已于2026年9月14日经市场监管总局第17次局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22年第28号公告。
 
  通则旨在规范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审查,统一审批标准和工作程序,提升监管效能。审查包括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覆盖设立认证机构、扩大认证领域、变更、延续和注销《认证机构批准书》等事项,按《认证机构资质审批领域目录》分类管理。
 
  根据通则,申请人应具有法人资格,通过指定方式提交申请。审批部门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补正期限为30日。设立认证机构、扩大认证领域等申请,受理后公示不少于10日。批准书有效期为6年,延续申请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
 
  现场核查适用于材料存疑、需现场确认能力、公示期收到反馈等情形,核查组不少于2人,一般应在接受任务后5日内完成。专家评审适用于技术能力或关键专业要素评估,时间不超过30日,不计入审批期限。审批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申请人及其相关人员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不予许可。认证机构取得资质后12个月内,住所地省级监管部门应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通则还明确了批准书的注销和撤销情形,并规定施行前已受理的申请按原规定办理,已取得批准书的认证机构应自通则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满足通则要求。
作者:宋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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