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和气态的自然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我国矿产资源丰富,整体上呈现资源总量较大,优劣矿并存,以及成矿条件较好的资源特点。同时我国也是世界上较早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国家之一。也正因如此,我国长期以来都非常重视矿产资源的管理、开发、应用,并不断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推进。
为此,我国出台并多次修订了矿产资源法,明确了矿业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山生态修复,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细节。近日,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新矿产资源法及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优化调整形成《矿产资源目录》并对外公布。
矿产资源目录是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基础,是制定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矿业权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征缴矿产资源税费、制定产业政策的依据。此次公开的《矿产资源目录》,在原《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基础上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新需求,对部分矿种及亚矿种进行适当修改和补充,其中亚矿种从原本的84个,新增至119个,并将原细目发布之后国务院批准新增的“辉石岩”“辉长岩”“正长岩”“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高纯石英矿”6个矿种正式纳入目录,主要化学成分相同的“煤层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归并为“烃类天然气”的亚矿种。
调整后的《矿产资源目录》划分为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4类,包括174个矿种、119个亚矿种。后续,自然资源部将持续推进《矿产资源目录》与各项管理工作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