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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阀校验规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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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质量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146条“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少应校验一次。安全阀的校验一般应在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
二、电力工业部颁布的《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
9.1.13锅炉安装和大修完毕及安全阀经检修后,都应校验安全阀的起座压力。带电磁力辅助操作机构的电磁安全阀,除进行机械校验外,还应做电气回路的远方操作试验及自动回路压力继电器的操作试验。
纯机械弹簧式安全阀可采用液压装置进行校验调整,一般在75%~80%额定压力下进行。经液压装置调整后的安全阀,应少对低起座值的安全阀进行实际起座复核。
9.1.14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放汽试验。锅炉安全阀的试验间隔不大于一个小修间隔。电磁安全阀电气回路试验每月应进行一次。各类压力容器的安全阀每年少进行一次放汽试验。
9.1.15锅炉运行中禁止将安全阀解列。
9.1.16安全阀未经校验的锅炉在点火启动和在安全阀校验的过程中应有严格的防止超压措施,并在专人监督下实施。安全阀校验中,校验人员不得中途撤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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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的规定:
3.2.1严防锅炉缺水和超温超压运行,严禁在水位表数量不足(指能正确指示水位的水位表数量)、安全阀解列的状况下运行。
3.2.4锅炉超压水压试验和安全阀整定应严格按规程进行。
3.2.4.1大容量锅炉超压水压试验和热态安全阀校验工作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升压速度过快或压力、汽温失控造成超压超温现象。
3.2.4.2锅炉在超压水压试验和热态安全阀整定时,严禁非试验人员进入试验现场。”
防止压力容器爆破事故
为了防止压力容器爆破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4.1防止超压。
4.1.11根据设备特点和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每台压力容器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中应明确异常工况的紧急处理方法,确保在任何工况下压力容器不超压、超温运行。
4.1.2各种压力容器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校验和排放试验。
4.1.3运行中的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如安全阀、排污阀、监视表计、联锁、自动装置等)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设有自动调整和保护装置的压力容器,其保护装置的退出应经总工程师批准,保护装置退出后,实行远控操作并加强监视,且应限期恢复。
4.1.4除氧器的运行操作规程应符合《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能源安保11991)709号)的要求。除氧器两段抽汽之间的切换点,应根据《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进行核算后在运行规程中明确规定,并在运行中严格执行,严禁高压汽源直接进入除氧器。
4.1.10单元制的给水系统,除氧器上应配备不少于两只全启式安全门,并完善除氧器的自动调压和报警装置。
4.1.11除氧器和其他压力容器安全阀的总排放能力,应能满足其在大进汽工况下不超压。
4.3在役压力容器应结合设备、系统检修,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的规定,实行定期检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