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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5 重庆高速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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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本公司位于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工业园201栋7层,主营 UE超声波检测仪,SPM振动分析仪,PDMA电机状态监测仪,牛津手持式合金分析仪,红外测温仪,振动、噪声、噪音及动平衡测试仪,油液华验及监测仪,各类冷缩型电缆附件,红外线检测仪,红外线成像仪,轴承噪音仪 等。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欢迎惠顾!
重庆高速相机序号货物名称数量(套)1高速摄像系统1套
注1:1套高速摄像系统是两台高速摄像机组成。并包含相应的高速摄像机、镜头、大容量存储卡、三脚架、包装箱、维护包、图像软件和相关的知识产权等。
注2: 以上货物中如有可以国内配套的部分,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国内配套的相应报价。
2. 设备用途说明
重庆高速相机
★2.1高速摄像系统主要用于按照ECE R107、ECE R66号法规、GB17578进行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试验(客车翻滚撞击过程的车身变形过程记录),按照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要求需要配备高速摄像机进行记录。该设备的主要功能是:在车辆前、后距离8米左右的两个位置,客车高为3-4米,宽为2-2.8米。将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试验时客车上所装变形规及车身的变形等拍摄成清晰的成像,并保存图像,并有相应的图像软件,可对记录的图像进行回放分析。
2.2 1套高速摄像系统包含2台高速摄像机。可以同时启动,也可以分别启动。
2.3 高速摄像系统主要应用在室外场地的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试验区。
3.投标人资格
3.1 参与投标的制造商应是上在该领域有良好声誉的、达到相当规模的、在中国大陆有技术支持并设有配件库或维修机构的公司,并具备完整的企业资质和相应的认证条件。或制造商委托的投标人须有制造商的书面投标书。委托的投标人应具有中国大陆许可经营,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证及法人说明,或法人委托书。委托的投标人应具有所投产品的技术服务和维修保养能力。
3.2 投标的设备其主机应是投标人或投标人所代理的制造商自己生产的,否则将作为不符合资格要求处理。如在整个系统中有其他公司生产的配套件,其原产地、型号规格、质量、性能参数、相互通讯和服务的负责保证方式的资料在投标文件中列明。
3.3 制造商必须通过ISO 9001或其他通行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
3.4 投标人及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如涉及任何法律诉讼,不得对招标方使用该设备进行科研及商业活动造成任何影响及损失。
4. 适用标准
4.1 ECE R107、ECE R66号法规、GB17578规定的客车上部结构强度标准。
4.2客车翻滚试验的试验要求。
5.试验项目 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试验,客车翻滚试验等。
6.工作条件(设备使用环境)
★6.1 使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