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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EAX I552 Ar-Nr:-411122 GMC电流变送器SINEAX I 538-41B3B冷热供应

型号
SINEAX I552 Ar-Nr:-411122
参数
产地类别:进口 价格区间:面议 应用领域:环保,农业,能源,印刷包装
南京惠言达电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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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感器、编码器、电机、泵、开关、电磁阀、阀门

南京惠言达电气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工业自动化、电气控制、自动化仪表选型、销售、服务为一体的企业。可为用户提供技术、安全可靠的工业过程控制产品及全面解决方案。产品可广泛应用于水泥、冶金、矿山、石油、化工、机械、电力、能源、环保、航空航天、机器人制造等多个行业领域。经销欧美日各类进口工控备件。如美国ASCO电磁阀、德国HYDAC、德国SICK、日本横河EJA、德国SAMSON阀门定位、美国FISHER阀门定位器、德国SCHUNK夹具、德国E H、德国ASM传感器等等。常年备有大量库存现货,*,可提供技术选型支持

 

详细信息

南京惠言达电气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座落在南京六合市商圈。9年备件销售积累,公司主要经营欧、美等国的阀门、过滤设备、编码器、传感器、仪器仪表、及各种自动化产品,公司全力贯彻“以质优价廉的产品和完善到位的技术服务客户”的经营宗旨,服务于国内的流体控制和自动化控制领域。节省了中间环节的流转费用,能够把更优惠的价格提供给用户。通过发展我司已经自动化设备和备件供应商,主营产品广泛应用于冶金、造纸、矿山、石化、能源、集装箱码头、汽车、水利、市政工程及环保以及各类军事、航空航天、科研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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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C电流变送器SINEAX I 538-41B3B冷热供应

品牌介绍:

GMC公司是欧洲较有名的仪器仪表供应商,在五大洲的11个国家有子公司,46个国家有合作伙伴。GMC公司的产品包括测试和测量仪表、控制系统、能量测量仪表和系统、测量变送器、控制器、记录仪表及过程自动化工程仪表。 Camille Bauer AG 在50多年以来成功的为您解决测量任务.拥有许多的产品,例如 SINEAX, EURAX, SIRAX

 

更多产品型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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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C电流变送器SINEAX I 538-41B3B冷热供应

 

近年来,“注水肉”、“瘦肉精”检测阳性、兽药残留超标等食品安全问题备受关注,涉案动物产品有部分即是从入沪通道运入。对于是否应该在通道开展相关检测工作,作者认为没有必要。一是按照依法行政要求,通道只能从事与动物疫病防控有关的监督执法活动,不能越权执法。二是根据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食品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一旦“注水肉”、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畜禽产品流入市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适格执法主体,而问题根源和责任则在产地。当然,对跨省调运进入上海屠宰场供屠宰的畜禽,须由农业执法机构加强监管,发现问题应依法查处。在通道发现超过保质期的动物产品,也应依法移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2关于违法行为人的确定

在通道或非公路道口,执法人员面对的往往是来自于外埠的车辆。在确定主体时,经常出现货主、承运人、驾驶员三者间无法清晰认定的问题。作者认为,要办“铁案”,必须调查清楚真正的违法行为人,否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面临行政诉讼风险。

1.2.1货主

货主是指动物或动物产品的所有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从交付时发生效力。运输中的动物或动物产品尚未交付买方,因此除买方自行运输外,其所有权一般应属于卖方。同时,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农业农村部第2号公告规定,申报产地检疫并依许可进行调运是畜禽养殖者的法定义务。公路检查站执法人员发现动物检疫相关违法行为后,要根据所有权关系和检疫义务的归属来确定真实“货主”,而不能仅依据动物检疫证明中“货主”一栏内容,来认定违法行为人。

1.2.2承运人

承运人是指承担动物或动物产品运输任务的单位或个人,而驾驶员只是受雇于承运人(运输公司)[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相关法学理论,企业职工因职务行为造成违法的,企业法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应以运载工具行驶证上法定车主名称或名字来认定,而不应以驾驶证上的自然人来认定。建议在办理承运人和驾驶员不一致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应让驾驶员所在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避免违法主体认定错误。

2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

2.1关于执法案由

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公路检查站在执法实践中,查处的违法行为主要有2类: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经营(运输)动物(动物产品)未附检疫证明。“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与“未附检疫证明”性质不同[2],前者是动物或动物产品离开产地前,货主未按《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申报检疫,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此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动物检疫监管秩序,且可能造成疫情发生和传播,因此相应的法律责任较重。而“未附检疫证明”则是法定义务人依法申报并取得了动物检疫证明,但行为人因故未依法附具或无法提供,违反的是动物(动物产品)凭证运输的监管秩序,与“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相比,法律责任要轻。尽管在入沪通道执法办案和实施补检难度较大,但绝不能以操作难度大小而随意确定案由,唯有根据调查证锁定案件事实来确定。为加强省际动物移动监管和动物产品流通环节防疫监管,2002年,上海市建立了动物与动物产品通道运入制度。目前,全市入沪通道共8个,有执法人员90人,实行24小时监督检查。《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第37条和第45条规定,“未经通道运载动物、动物产品进入的,对承运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接收未经通道运入的动物、动物产品,对接收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在入沪通道监管制度中,违法行为和违法主体也是两类,未经通道运入动物(动物产品)的违法主体为承运人,接收未经通道运入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人为接收者,二者之间往往非同一主体。但如果同一行为人实施以上两个行为对此应该处罚?(如上海某市场主体未经通道运入了活动物产品)作者认为,未经道口运入动物或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必然导致该行为人接收未经通道运入动物或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前行为是“因”,后行为是“果”,因此应按未经通道运入动物(动物产品)定案处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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