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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姜堰市华晨仪器有限公司“HCA”注册商标法律声明

时间:2013-05-31      阅读:4672

 “HCA”商标是经姜堰市华晨仪器有限公司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合法注册商标。姜堰市华晨仪器有限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拥有“HCA”商标的所有权人。使用的商标范围包括:教学仪器、科学用蒸馏装置、实验室用蒸馏器、理化试验和成分分析用仪器与量器、化学仪器和器具、气体检测仪、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食品分析仪器、空气分析仪器。


  姜堰市华晨仪器有限公司作为该商标所有权人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一经发现,本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HCA-100 标准COD消解器、HCA-101 标准COD消解器是姜堰市华晨仪器有限公司自2004年开始不断研发改进生产的系列产品,现有部分不法厂家,冒用我公司的产品型号,欺骗用户,现特此声明,一经发现,本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特此声明!
 

 

                        姜堰市华晨仪器有限公司
                         201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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