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驾新标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须出报告
时间:2013-08-01 阅读:2551
标准委交通能源处有关人士介绍,该标准早是在2004年5月31日发布并实施的。按照标准,对于认定酒精后驾驶、醉酒精驾驶,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而是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来确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1的,属于酒精驾;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1的,属醉驾。
在目前这个阶段,新旧两个标准都可以引用,因为主要的饮酒精、醉酒精驾车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都没有改变。标准委称,规定的醉酒精标准值,主要是该临界值下人可能会失去理智,可能带来更大的危险性和危害性。
对比新旧两个标准,发现新标准增加了一些细节规定———为保证检测的性和法律效力,新标准要求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中,对检验结果应该出具书面报告。
同时,增加了唾液酒精试纸条检测内容,规定如果不具备呼气或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条件的,应进行唾液酒精定性检测或者人体平衡试验评价驾驶能力,其中唾液酒精定性检测是新增加的检测方法。而人体平衡试验评价驾驶能力采用步行回转试验、单腿直立试验,这在新旧标准中的规定都一样。
GC7980F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气相色谱仪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部颁布的标准:GA/T842-2009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技术规范要求*的。
仪器系统配置:
1.GC-7980F型气相色谱仪主机
2.FID氢火焰检测器
3.(自动、ZM-8A全自动)顶空进样器
4.血液中酒精色谱分析柱
5.氮、氢、空气源(全自动) 气体纯度99.999%
6.数据处理系统(电脑、打印机、色谱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