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法修订之限行篇
时间:2015-08-26 阅读:2866
2014年12月,大气法修订一审稿明确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2015年6月,大气法修订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增添条款:“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2015年8月24日,《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民众关心的众多问题中,机动车限行无疑成为话题榜*名。在三审稿中,zui大的一处修改就是删除了机动车限行授权条款。
其实当初限行授权的消息一出,立马引起社会各界的议论,更多是一边倒的反对,其中zui大的问题是:机动车限行授权,为限行常态化提供了法律依据,而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将严重损害人民群众使用机动车的权利。
机动车临时限行变成常态,北京可以说是提供了一个很差的案例。本来限号行驶是一个临时性的举措,结果造成北京机动车数量大幅度增加,而后又讨论双号限行,形成恶性循环,非但无法对交通拥堵问题跟上本解决,更是无法解决大气污染问题。
鉴于公众的反响过大,大气法修订三稿删除有关限行授权的条款,也是势在必然。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社会成本高,群众反响大,可以不在本法中普遍授权实施,由地方根据具体情况在其权限范围内规定。因此,删去了这一条款。”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宝树如是说。
这一修改收获不少点赞,业内人士表示,删除机动车限行授权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正面反映了保护人们财产,以及用市场经济手段管理社会的良好态势。
而这一变动归根结底说明,在治理大气污染的过程中,要尽量少用行政手段限购限行,而多用经济手段限制行车。鼓励多乘公共交通,或者鼓励使用自行车,污染自然就减少了。而不是不顾民众意愿强行推进,zui终只能导致两败俱伤,而环境却已经没有好转。
来源:化工仪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