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实施!复合肥、有机肥等10项新国家标准
时间:2021-04-29 阅读:190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批准发布了由全国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2019年报批的《肥料级硫酸铵》《复合肥料》《微量元素叶面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掺混肥料(BB肥)》《重过磷酸钙》《肥料中砷、镉、铬、铅、汞含量的测定》《硫包衣尿素》《肥料和土壤调理剂砷、镉、铬、铅、汞含量的测定》《肥料中总镍、总钴、总硒、总钒、总锑、总ta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10项制修订国家标准,并将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复混肥料,是指复合肥料和混合肥料的统称。指含有氮、磷、钾三要素中两种和两种以上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可以通过化学合成和混配制成,包括二元型(如NP、NK、PK)和三元型(NPK)。这类肥料可节约包装和运输成本,减少施肥次数,也可根据当地土壤养分供应状况和目标作物需肥特性设计养分配方,生产专用型肥料。这是中国当前肥料生产和施用的基本发展方向。
• 将标准名称及提及的“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修改为“复合肥料”;
• 增加了硝态氮、中量元素、微量元素指标及测定方法,允许硫钙镁等中微量元素标识在肥料包装上:
1.硝态氮检测要求应≥1.5%;
2.单一中量元素主要检测有效钙、有效镁、总硫三个项目。有效钙和有效镁都要求应该≥1%,总硫则要求应该≥2%;
3.微量元素如果产品有标明,可以检测铜、铁、锰、锌、硼、钼几个元素含量,其中钼元素含量要求不高于0.5%,其他单一微量元素应该不低于0.02%。
• 修改要素“采样方案”为“取样”、“标识”为“标识和质量证明书” ;修改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项目要求、检验的最大批量和结果判定条文。
2
《掺混肥料》
适用于氮、磷、钾3种养分中至少有2种养分标明量是由干混方法制成的颗粒状肥料,适用于用干混法掺入颗粒氮肥(如大颗粒尿素)、颗粒磷肥(如磷铵)和颗粒钾肥中的一种或多种颗粒的复混肥料,新标准适当提高了掺混肥料行业的门槛,为促进市场规范打好了基础。
• 增加了中量元素和微量元素的术语、定义;增加了养分含量测定方法供选择及有毒有害物质的*;
• 调整了粒径范围,提高了粒度指标;调整了中量元素单一养分的质量分数指标及检测方法、型式检验项目和出厂检验项目;
• 细化了标明含氯产品的氯离子含量要求、检测方法及产品标识的规定;
• 将要素“采样方案”修改为“取样”;
掺混肥料的优点是生产工艺简单,操作灵活,生产成本较低,养分配比适应微域调控或具体田块作物的需要。与复合混肥相比,掺混肥料在生产、贮存、施用等方面有其*之处。
3
《有机无机复混肥》
有机-无机复混肥是一种既含有机质又含适量化肥的复混肥。它是对粪便、草炭等有机物料,通过微生物发酵进行无害化和有效化处理,并添加适量化肥、腐殖酸、氨基酸或有益微生物菌,经过造粒或直接掺混而制得的商品肥料。
• 修改了范围、术语和定义及产品的部分技术要求;
• 增加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一种产品类型(Ⅲ型)并规定了技术指标;增加了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和部分技术指标。
4
《肥料级硫酸铵》
肥料级硫酸铵是硫酸铵众多种类的一种,是白色斜方晶系结晶,易溶于水,主要在农业上作为氮肥,是很好的生物性肥料。
• 将标准名称由“硫酸铵”改为“肥料级硫酸铵”,同时也将其适用范围做了相应修改;
• 修改了产品的外观要求、氮含量的指标要求;
• 增加了氯离子含量、硫含量、有毒有害物质*及其检测方法、产品的出厂检验项目和型式检验项目、增加了氮的仪器分析方法;
• 将产品划分由“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改为“I型、II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