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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燃煤电厂低排放设施运行监管与低排放电价考核要求 (试行)

时间:2019-03-14      阅读:219

 为加强全省燃煤电厂低排放设施的运行监管,进一步规范低排放电价考核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和省物价局、省环保厅、省能源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资〔2016〕65号)等文件规定,提出有关要求如下:

一.运行管理与监测评估要求

(一)开展低排放设施建设与改造的省统调燃煤电厂,应按《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及环保电价考核的通知》(浙环函〔2014〕497号)要求,建立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台账;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机组应按各地要求建立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台账。

(二)燃煤机组烟气低排放设施正式投运前,应开展并通过72小时连续试运行。正式投运30日以上,做到低技术出力以上全负荷、全时段稳定达到我省低排放限值要求,且满足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现场监测技术条件要求,应及时委托有能力的机构对机组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对低排放设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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