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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

时间:2019-03-18      阅读:210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总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光离子化检测器法)的

应用选型、性能检验及验收。

本标准不适用于电离能较高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793.1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GB/T 13306标牌

HJ/T 212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传输标准

DB 44/814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 44/815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 44/816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 44/817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 44/1837集装箱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光离子化检测器photo ionization detector,PID

光离子化(PID)是使用紫外灯作为光源,使空气中有机物和部分无机物电离,但空气中的基本成

分N2、O2、CO2、H2O、CO、CH4等不被电离。电离产生的电子和带正电的离子在电场作用下,形成

微弱电流,通过检测电流强度来反映该物质的含量。

3.2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在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3.3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Continuous Emission Automated Monitoring System for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CEAMS-VO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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