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的通知
时间:2019-11-29 阅读: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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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的通知 | ||
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3〕50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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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02日 发布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 为加强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完善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现予印发,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等要求,根据样品具体情况,合理地进行稳定性试验设计和研究。 一、基本原则 二、试验要求 三、结果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