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们,快去巡河
时间:2017-11-08 阅读:261
第1号总河长令指出,落实河长制工作关键在各级河长认真履职,巡河是各级河长履行工作职责的主要方式,各地要实现河道问题“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
第1号总河长令要求,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要迅速行动起来,带领相关责任单位开展巡河。原则上,省级河长每年巡河不少于1次,市级河长每季度巡河不少于1次;县级河长每月巡河不少于1次,乡级河长每旬巡河不少于1次,村级河长每周巡河不少于1次。
省、市、县三级河长巡河,要履行好组织*、协调督导职责,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水利、环保、发改、财政、国土、交通、住建、农业、卫生、林业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巡河,在河长的组织*下,依法履行河湖管理保护的相关职责;乡、村河长巡河,要及时协调处理巡查发现问题,劝阻相关违法行为,对协调、督促处理无效的问题,或者劝阻违法行为无效的,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各级河长巡河要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及时归档备查,确保巡有记载,查有依据;市、县河长要认真分析巡河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交办责任单位限期处理,跟踪落实办理情况,直至办结销号;乡、村河长对巡河上报问题要及时了解办理情况,直至问题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