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了解VOCs无组织排放源管控要求及相关检测设备
时间:2023-08-18 阅读:931
对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
VOCs 无组织排放源管控指实现VOCs 无组织排放有组织化集中管控,管控方式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排放浓度控制与处理效率要求。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或相关行业排放准的规定。
以非甲烷总烃为例: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
针对 VOCs 通风排放的特点(气量规模大、浓度低,浓度达标容易,但总量并未减少),通过对大源实施“排放浓度 + 处理效率”双指标控制,有效减少 VOCs 排放量;对小源则简化了要求,仅要求排放浓度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