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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JB 2711-96军用运输包装件试验方法

时间:2011-05-25      阅读:7615

GJB 2711-9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用标准
军用运输包装件试验方法
Test methods for military transport packages

1 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军用运输包装件(以下简称运输包装件)基本性能试验的一般要求,以及单项试验的试验设备、试验程序、试验报告等详细要求。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运输包装件的基本性能试验及评定运输包装件对运输环境的适应能力和包装对内装物的保护能力。

2 引用文件
  GJB 1182-91 防护包装和装箱等级
  GJB 1765-93 军用物资包装标志

3 定义
3.1 大型运输包装件  Large transport packages
  具有下述条件之一的运输包装件为大型运输包装件:
a、总重量大于70kg
b、任何一边的长(或直径)大于1500mm。
3.2 背载荷 Backload
  可控水平冲击试验时,模拟在车辆运输中运输包装件后部所受的与冲击方向相同的挤压载荷。
3.3 脉冲程序装置  Shock pulse programmer
  控制冲击试验机产生冲击脉冲参数(如脉冲波形、峰值加速度和持续时间等)的装置。
3.4 顶衬 Top dunnage
  平放在包装容器顶部或上下包装容器之间,将压力分散到包装容器侧面和端面的硬质衬件,通常为木质件。

4 一般要求
4.1 试验环境条件
4.1.1 正常的试验环境条件
a、温度(10~32)℃
b、相对湿度 20%~80%
如果相对湿度不影响试验结果,可不作控制
4.1.2 仲裁试验环境条件
a、温度 (23±2)℃
b、相对湿度  50%±5%
c、气压  (86~100)kPa
4.1.3 特殊的试验环境条件
  特殊的试验环境条件见第5章有关试验方法的规定。若试验时环境条件达不到该规定,则应在试验样品离开预处理条件后5min内进行试验。
4.2 试验条件允许误差
  除另有规定外,试验条件允差按下列范围控制:
a、温度:±2℃
b、相对湿度:±5%
c、气压:±5%
d、振幅 正弦振动 ±10%
e、频率:±5%,低于10Hz为±0.5Hz
f、加速度:±10%
g、速度:±5%
h、高度:±2%
i、压力:±5%
4.3 仪器设备精度
  仪器设备应按计量法规室进行检定、校验或检验合格。除另有规定外,其精度不应低于试验条件允许误差的1/3。
4.4 试验顺序的确定
  除另有规定外,确定试验顺序有下列几种方法:
a、从zui严酷的试验项目开始,以便从试验的早期阶段得到试验样品失效的趋势。一般用于研制阶段的验证试验;
b、从zui不严酷的试验项目开始,以便在试验样品损坏得到更多的信息。一般用于研制阶段的验证试验,特别在可利用的试验样品数量受到限制时;
c、由后一项试验来暴露或加强前一项试验所产生的结果,以便对试验样品产生zui显著的影响。一般用于研制阶段的鉴定试验;
d、从运输包装件实际流通环境可能遇到的、起主要影响的危害因素的出现次序,安排试验项目。一般用于流通条件已知的鉴定试验和验收试验。
4.5 装箱等级及其试验强度值
  本标准中*装箱和B级装箱应符合GJB 1182 的要求。
  除另有规定外,*装箱和B级装箱的试验样品,其试验强度值应按本标准中有关试验方法的相应规定。
4.6 试验样品的准备
  试验样品为完整的运输包装件。如不可能使用内装物,可用模拟物代替,但模拟物的重量、重心、硬度、形状应与内装物相似。若使用的内装物是不合格品,其缺陷应不影响试验结果判定。内装物或模拟物都应按实际包装要求固定、支撑和缓冲。
4.7 试验样品各部位标示
  试验样品的各部位按GJB 1765 附录C规定方法标示。
4.8 试验样品的数量
  试验样品的数量按有关规定,一般不少于3件。
4.9 试验样品的预处理
  除在第5章的试验方法或有关文件中另有规定外,试验样品应在4.1.1条规定的试验环境条件下达到平衡,平衡时间一般不少于4h。对仲裁试验,试验样品应在4.1.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进行预处理,预处理时间按有关规定。
4.10 试验样品的安装,
  除另有规定外,试验样品在试验设备中的安装应模拟实际流通状态,或按试验方法的规定,并按需要连接测试设备。
4.11 试验样品的检查
4.11.1 试验前检查
  除另有规定外,试验前试验样品应在正常的试验环境条件下进行检查。必要时,应对内装物的电性能、机械性能和其它性能进行检测。
4.11.2 中间检查
  在试验期间要求将试验样品的性能与其试验前检测的性能进行比较时,应进行中间检查。中间检查应在与试验前检查相同的环境条件下进行。
4.11.3 试验后检查
4.11.3.1 试验后,应检查试验样品外观及包装容器、固定件、支撑件、缓冲件和内装物的变化和损坏情况。必要时应对内装物的电性能、机械性能和其它性能进行检测,并与试验前检测数据进行比较。
4.11.3.2 除另有规定外,对特殊的试验环境条件下进行的试验,在试验后检查之前,为使试验样品的内装物性能稳定,应在正常的试验环境条件下进行恢复处理。
4.12 试验中断与恢复
  除另有规定外,当试验中断时,一般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4.12.1 允许范围内的中断
  中断期间试验条件没有超过允差范围。这种情况下,中断时间应作为试验持续时间的一部分。
4.12.2 欠试验条件中断
  当试验条件低于允许下*,应立即中断试验,等重新达到预定试验条件后恢复试验,继续完成预定的试验周期。 
4.12.3 过试验条件中断
  当试验条件高于允许上*,中断试验,用新的试验样品重做。如果过试验条件下不会直接影响试验样品的特性,或试验样品可以恢复,则可按4.12.2条处理。如果以后试验中出现试验样品失效,则应认为此试验结果无效。
4.13 试验记录
  试验记录应包括所采用的试验方法及程序:试验顺序;试验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试验的日期、地点;试验条件;试验参数;试验样品在试验前后的性能检测数据和外观检查情况,以及各试验方法中规定应记录的其它内容。
4.14 不合格判据
  除另有规定外,当试验用于评定运输包装件或包装容器的合格性时,以下列条件之一为不合格判据:
a、内装物产生功能损伤或机械损伤;
b、内装物或模拟物上的加速度响应值超过内装物的脆值;
c、包装防护系统产生功能损伤;
d、包装容器产生功能损伤或结构上的损伤,可能在以后的流通过程中使内装物外露、位移、漏失或损坏。
  不影响包装容器使用性能的轻微损伤,如局部凹痕、掉漆、木制件裂纹等不作为不合格判据。

4.15 试验报告
  除另有规定外,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4.15.1 说明试验是按本方法进行的,或与本方法的不同之处。
4.15.2 试验样品的装箱等级及初始状态,包括试验样品的名称、尺寸、重量、数量。内装物的情况,包装容器、支撑件、缓冲件等的结构、材料及固定方法,封闭和捆扎状态,以及其它防护措施。
4.15.3 试验样品的预处理条件、试验环境条件,及已进行过的试验。
4.15.4 试验所用仪器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
4.15.5 试验结果,试验样品的各种检测结果和试验结论。
4.15.6 有助于包装容器及包装方法改进的分析与建议。
4.15.7 试验日期,试验人员签字,试验单位盖章。

5 详细要求

  方法1 自由跌落试验
  方法2 旋转跌落试验
  方法3 斜面冲击试验
  方法4 可控水平冲击试验
  方法5 吊摆冲击试验
  方法6 滚动试验
  方法7 倾翻试验
  方法8 机械装卸试验
  方法9 正弦定频振动(反复冲击)试验
  方法10 正弦变频振动试验
  方法11 随机振动试验
  方法12 压力试验
  方法13 有顶衬堆码试验
  方法14 无顶衬堆码试验
  方法15 低气压试验
  方法16 渗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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