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需不断加强
时间:2015-04-20 阅读:405
新法在第三十三条*款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该条第二款提出,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新法明确了县乡两级农村行政管理机构对提升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的职责,并进一步明确要求两级政府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同时也使得上级政府对其环保目标责任的审查和考核评价有了法律依据。
新法要求,今后“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这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一个巨大突破,标志着在立法层面已经将城乡环保工作一体化的要求提出来了。
新法施行后,农村生活废弃物处置工作有了明确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应从管理机构的设置、规划编制、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和*运行管理方面,予以设计、执行,确保县域生活垃圾的全面收运和无害化处置,以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村容整洁要求。
针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不足的瓶颈,新法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今后,各级政府将全面协调各项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的资金要求,考虑预算安排,为农村综合整治提供全面的资金支持。
为了防止农民过度使用农药、化肥等,避免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新法明确了相关部门和机构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的指导职责,以政府之力提高农业面源污染控制能力。通过农村、农业环境保护,防控不符合农用及环保标准的固废、废水进入农田,降低农药、化肥等的投入,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农田环境。 对于广受关注的农作物秸秆焚烧问题,新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农业等部门负有指导农民科学处置之职责。畜禽粪便已成为我国污染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十二五”及今后总量削减的重要方向。新法明确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经营者对畜禽粪便等废弃物科学处置的义务,全面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的控制管理。
随着新法的深入实施,实现城乡一体化,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农村发展,加强农村环境治理,已经成为生态文明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