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的新老标准对比-GB/T 17626.2
时间:2020-05-19 阅读:2227
由于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是众多抗扰度试验中使用次数比较多,同时也是比较难于通过的一个试验,所以这项试验也是试验人员、产品设计人员议论多的一项试验。自从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标准颁布以来,受到了上的广泛注意,纳入众多的产品族和产品标准,成为 一 个 重 要 的 抗 干 扰 测 试 手 段 。 在 我 国,现 行 的 静 电 放 电 抗 扰 度 试 验标准 是GB/T17626.2-2006 , 它 对 应 于 国 际 标 准 IEC61000-4-2 : 2001 。 近 日 通 过 对GB/T17626.2-2006 的学习,对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有了更新的认识,觉得新标准对试验方法的细节有了新的规定,标准的这些规定对规范试验,提高试验的可比性和重复性很有好处。
今将标准阅读中的部分不同于老版标准的内容整理出来,希望对理解标准和正确掌握试验方法能有所帮助。
GB/T 17626.2 的 1998 年版标准,没有具体提到关于不接地的设备的试验方法,在新标准中对这类设备的试验方法作了详细的规定。
不接地的设备的试验方法适用于安装规范或设计不与任何接地系统连接的设备或设备部件。设备或设备部件,包括便携式、电池供电和双重绝缘设备(Ⅱ类设备)。
基本原理:不接地设备或设备的不接地部件不能如Ⅰ类供电设备自行放电。若在下一个静电放电脉冲施加前电荷未消除,受试设备或受试设备的部件上的电荷累积可能电压为预期试验电压的两倍。因此,双重绝缘设备的绝缘体电容经过几次静电放电累积,可能充电至异常高,然后以高能量在绝缘击穿电压处放电。
为模拟单次静电放电(空气放电或者接触放电),在施加每个静电放电脉冲之前应消除受试设备上的电荷。
在施加每个静电放电脉冲之前,应消除施加静电放电脉冲的金属点或部位上的电荷,如连接器外壳、电池充电插脚、金属天线。
当对一个或几个可接触到的金属部分进行静电放电试验,由于不保证能给出产品上该点和其他点间的电阻,应消除施加静电放电点的电荷。应使用类似于水平耦合板和垂直耦合板用的带有 470kΩ泄放电阻的电缆。
因受试设备和水平耦合板(台式)之间以及受试设备和接地参考平面(落地式)之间的电容取决于受试设备的尺寸,静电放电试验时,如果功能允许,应安装带泄放电阻的电缆。放电电缆的一个电阻应尽可能靠近受试设备的试验点,好小于 20mm。第二个电阻应靠近电缆的末端,对于台式设备电缆连接于水平耦合板上(见图 1),对于立式设备电缆连接于接地参考平面上(见图 2)。
带泄放电阻电缆的存在会影响某些设备的试验结果。有争议时,若在连续放电之间电荷能有效地衰减,施加静电放电脉冲时断开电缆的试验优先于连接上电缆的试验。
以下选择可作为替代方法:
连续放电的时间间隔应长于受试设备的电荷自然衰减所需的时间;使用带泄放电阻和碳纤维刷的接地电缆(例如,2×470kΩ);使用加速受试设备的电荷“自然”泄放到环境的空气-离子发生器。当施加空气放电时,离子发生器应关闭。
在新版的静电放电抗扰度表准中对直接放电中的不施加的放电点有了具体的规定。放电不施加在下述点:
a) 在维修时才接触得到的电和表面。
b) 终用户保养是接触到的点和表面。这些极少接触到的店,如换电池时接触到的电池、录音电话中的磁带等。
c) 设备安装固定后或按使用说明使用后不再能接触到的点和面,例如,底部和或设备的靠墙面或安装端子后的地方。
d) 外壳为金属的同轴连接器和多芯连接器可接触到的店。该情况下,仅对连接器的外壳施加接触放电。非导电(例如,塑料)连接器内可接触到的点,应只进行空气放电试验。试验使用静电放电发生器的圆形电极头。通常,应考虑以下六种情况:
e) 由于功能原因对静电放电敏感并有静电放电警告标签的连接器或其他接触部分可接触到的点,如测量、接收或其他通讯功能的射频输入端。
对水平耦合板施加放电的方法在新版和老版标准中存在较大差异。老版标准中提到在放电电极触及耦合板的情况下,应将静电放电放生器垂直地置于与受试设备为0.1m处(见图 3)。
而新版标准中则规定对水平耦合板放电应在水平方向对其边缘施加。在距受试设备每个单元(若适用)中心点前面的 0.1m 处水平耦合板边缘,至少施加 10 次单次放电(以敏感的极性)。放电时,放电电极的长轴应处在水平耦合板的平面,并与其前面的边缘垂直。放电电极应接触水平耦合板的边缘(见图 4)。
对试验结果的评价在新版标准中也有一些新的变化。新版标准规定试验结果应依据受试设备在试验中的功能丧失或性能降低现象进行分类,相关的性能水平由设备的制造商或需要方确定,或由产品的制造商和购买方双方协商同意。推荐按如下要求分类:
a) 在制造商、委托方或购买方规定的限值内性能正常;
b) 功能或性能暂时丧失或降低,但在骚扰停止后能自行恢复,不需要操作者干预;
c) 功能或性能暂时丧失或降低,但需操作者干预才能恢复;
d) 因设备硬件或软件损坏,或数据丢失而造成不能恢复的功能丧失或性能降低。
由制造商提出的技术规范可以规定对受试设备产生的某些影响是不重要的,因而是可接受试验影响。
这种分类可以由负责相关产品的通用标准、产品标准和产品类标准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为明确表达功能准则的指南。在没有合适的通用、产品或产品类标准时,可作为制造商和购买方协商的性能规范的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