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磁辐射标准
时间:2014-10-29 阅读:2073
GB/T8702-199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适用频率范围为100KHz-300GHz,不包括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应小于0.1w/kg。公众照射在一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的比吸收率应小于0.02w/kg。标准导出了不同频率范围内的职业照射和公众照射的电场强度、磁场强度、功率密度,并规定电磁辐射的管理、监测要求。
针对上述标准标龄偏长、内容混乱的问题,由总装备部牵头、对1984年以来制定的7个涉及电磁防护的国家军**标准进行归并统一,也考虑了“暴露”、“限值”概念及重新界定“暴露限值”的GJB 5313《电磁辐射暴露限值和测量方法》标准,在2004年出台了正式版本。
制定的《GB/T 23463-2009 防护服装微波辐射防护服》标准,规定按照GJB5313的暴露限值和工作场所的电磁辐射场强计算至少经过具备的电磁辐射防护服屏蔽效能。同样,公众是否需要穿着电磁屏蔽防护服,也只要根据该标准提出的对应频率下暴露限值及所处环境的实际电磁场强度,即可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