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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电子台秤的海关编码

时间:2020-05-11      阅读:1426

84238290

30<大称量≤5000kg的其他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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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商品曾归入该税号,仅供归类参考:

校验秤 混凝土台面汽车衡 电子台秤 全电子汽车衡 人体健康广告秤 便携式汽车衡 电子钢瓶秤 大地磅-电子汽车衡 抓斗秤 缓冲称 地上衡 汽车衡 无基坑电子汽车衡 立杆式平台秤 数字汽车蘅 大型式散料秤 电子叉车秤 磅称 移动式电子叉车秤 电子汽车衡 静态式料斗秤 微机静态汽车衡 数字式汽车衡 电子牲畜秤 无框架平台秤 全电子汽车车衡 装载秤 挂秤 可移动式汽车衡 电子衡器

 

第十六类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

一、本类不包括:

(一)第三十九章的塑料或税目40.10的硫化橡胶制的传动带、输送带;除硬质橡胶以外的硫化橡胶制的机器、机械器具、电气器具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物品(税目40.16);

(二)机器、机械器具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皮革、再生皮革(税目42.05)或皮毛(税目43.03)的制品;

(三)各种材料(例如,第三十九章,第四十章、第四十四章、第四十八章及第十五类的材料)制的筒管、卷轴、纡子、锥形筒管、芯子、线轴及类似品;

(四)提花机及类似机器用的穿孔卡片(例如,归入第三十九章、第四十八章或第十五类的);

(五)纺织材料制的传动带、输送带或带料(税目59.10)或专门技术用途的其他纺织材料制品(税目59.11);

(六)税目71.02至71.04的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或税目71.16的*以宝石或半宝石制成的物品,但已加工未装配的唱针用蓝宝石和钻石除外(税目85.22);

(七)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及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八)钻管(税目73.04);

(九)金属丝、带制的环形带(第十五类);

(十)第八十二章或第八十三章的物品;

(十一)第十七类的物品

(十二)第九十章的物品;

(十三)第九十一章的钟、表及其他物品;

(十四)税目82.07的可互换工具及作为机器零件的刷子(税目96.03);类似的可互换工具应按其构成工作部件的材料归类(例如,归入第四十章、第四十二章、第四十三章、第四十五章、第五十九章或税目68.04、69.09);

(十五)第九十五章的物品。

(十六)打字机色带或类似色带,不论是否装轴或装盒(按其材料属性归类;如已上油或经其他方法处理能着色的,应归入税目96.12)。

二、除本类注释一、第八十四章注释一及第八十五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机器零件(不属于税目84.84、85.44、85.45、85.46或85.47所列物品的零件)应按下列规定归类:

(一)凡在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的税目(税目84.09、84.31、84.48、84.66、84.73、84.87、85.03、85.22、85.29、85.38、85.48除外)列名的货品,均应归入该两章的相应税目;

(二)于或主要用于某一种机器或同一税目的多种机器(包括税目84.79或85.43的机器)的零件,应与该种机器一并归类,或酌情归入税目84.09、84.31、84.48、84.66、84.73、85.03、85.22、85.29、85.38。但能同时主要用于税目85.17和85.25至85.28所列机器的零件,应归入税目85.17;

(三)所有其他零件应酌情归入税目84.09、84.31、84.48、84.66、84.73、85.03、85.22、85.29或85.38,如不能归入上述税目,则应归入税目84.87或85.48.

三、由两部及两部以上机器装配在一起形成的组合式机器,或具有两种及两种以上互补或交替功能的机器,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应按具有主要功能的机器归类。

四、由不同独立部件(不论是否分开或由管道、传动装置、电缆或其他装置连接)组成的机器(包括机组),如果组合后明显具有一种第八十四章或第八十五章某个税号所列功能,则全部机器应按其功能归入有关税目。

五、上述各注释所称“机器”,是指第八十四章或第八十五章各税目所列的各种机器、设备、装置及器具。

第八十四章 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

一、本章不包括:

(一)第六十八章的石磨、石碾及其他物品;

(二)陶瓷材料制的机器或器具(例如,泵)及供任何材料制的机器或器具用的陶瓷零件(第六十九章);

(三)实验室用玻璃器(税目70.17);玻璃制的机器、器具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物品及其零件(税目70.19或70.20);

(四)税目73.21或73.22的物品或其他金属制的类似物品(第七十四章至第七十六章或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

(五)税目85.08的真空吸尘器。

(六)税目85.09的家用电动器具;或税目85.25的数字照相机;

(七)非机动的手工操作地板清扫器(税目96.03)。

二、除第十六类注释三及本章注释九另有规定的以外,如果某种机器或器具既符合税目84.01至84.24或税目84.46中一个或几个税目的规定,又符合税目84.25至84.80中一个或几个税目的规定,则应酌情归入税目84.01至84.24或税目84.86中的相应税目,而不归入税目84.25至84.80中的有关税目。

但税目84.19不包括:

(一)催芽装置、孵卵器或育雏器(税目84.36);

(二)谷物调湿机(税目84.37);

(三)萃取糖汁的浸提装置(税目84.38);

(四)纱线、织物及纺织制品的热处理机器(税目84.51);

(五)温度变化(即使*)仅作为辅助功能的机器设备。

税目84.22不包括:

(一)缝合袋子或类似品用的缝纫机(税目84.52);

(二)税目84.72的办公室用机器。

税目84.24不包括:

喷墨印刷(打印)机器(税目84.43)。

三、如果用于加工各种材料的某种机床既符合税目84.56的规定,又符合税目84.57、84.58、84.59、84.60、84.61、84.64或84.65的规定,则应归入税目84.56。

四、税目84.57仅适用于可以完成下列不同形式机器操作的金属加工机床,但车床(包括车削中心)除外:

(一)按照机械加工程序从刀具库中自动更换刀具(加工中心);

(二)同时或顺序地自动使用不同的动力头对固定不动的工件进行加工(单工位组合机床);

(三)自动将工件送向不同的动力头(多工位组合机床)。

五、(一)税目84.71所称“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是指:具有如下功能的机器:

1.存储处理程序和执行程序直接需要的起码的数据;

2.按照用户的要求随意编辑程序;

3.按照用户指令进行算术计算;以及

4.在运行过程中,可不需人为干预而通过逻辑判断,执行一个处理程序,这个处理程序可改变计算机指令的执行。

(二)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可以是一套由若干单独部件所组成的系统。

(三)除本条注释(四及五)另有规定以外,一个部件如果符合下列所有规定,即可视为自动数据处理系统的一部分:

1.于或主要用于自动数据处理系统;

2.可以直接或通过一个或几个其他部件同中央处理器相联接;

3.能够以本系统所使用的方式(代码或信号)接收或传送数据。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部件如果单独报验,应归入税目84.71

但是,键盘、X-Y座标输入装置及盘(片)式存储部件,只要符合上述注释(三)2及(三)3所列的规定,应一律作为税目84.71的部件归类;

(四)税目84.71不包括单独报验的下述设备,即使该设备符合上述注释五(三)的所有规定:

1.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不论是否组合在一起;

2.发送或接收声音、图像或其他数据的设备,包括无线或有线网络通信设备;(例如,局域网或广域网)通信设备

3.扬声器及传声器(麦克风);

4.电视摄像机、数字照相机及视频摄录一体机;

5、监视器及投影机,未装有电视接收的装置。

(五)装有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或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连接使用,但却从事数据处理以外的某项专门功能的机器,应按其功能归入相应的税目,对于无法按功能归类的,应归入未列名税目。

六、税目84.82还包括大直径及小直径与标称直径相差均不超过1%或0.05毫米(以相差数值较小的为准)的抛光钢珠,其他钢珠归入税目73.26.

七、具有一种以上用途的机器在归类时,其主要用途可作为的用途对待。除本章注释二、第十六类注释三另有规定的以外,凡任何税目都未列明其主要用途的机器,以及没有哪一种用途是主要用途的机器,均应归入税目84.79.。税目84.79还包括将金属丝、纺织纱线或其他各种材料以及它们的混合材料制成绳、缆的机器(例如,捻股机、绞扭机、制缆机)。

八、税目84.70所称“袖珍式”,仅适用于外形尺寸不超过170毫米×100毫米×45毫米的机器。

九、(一)第八十五章注释八(一)、(二)中对“半导体器件”和“集成电路”的相关描述同样适用于本条注释和税目84.86。本条注释和税目84.86的描述中所称“半导体器件”也包括光敏半导体器件和发光二极管。

(二)本条注释和税目84.86所称“平板显示器的制造”,包括将各层基片制造成平板的设备,但不包括玻璃的制造设备将印刷电路板或其他电子元件装配在平板上的设备。“平板显示”不包括阴极射线管技术。

(三)税目84.86也包括下列机器及装置,其或主要用于:

1.制造或修补掩膜版及刻线;

2.组装半导体器件或集成电路;

3.升降、搬运、装卸单晶柱、圆片、半导体器件、集成电路及平板显示器。

(四)除十六类注释一及第八十四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符合税目84.86规定的机器及装置,应归入该税目而不归入本目录的其他税目。

一、子目号8471.49所称“系统”是指各部件符合第八十四章注释五(三)所列条件,并且至少由一个中央处理部件、一个输入部件(例如,键盘或扫描仪)和一个输出部件(例如,视频显示器或打印机)组成的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二、子目号8482.40仅包括滚柱直径相同,大不超过5毫米,且长度至少是直径三倍的圆滚柱轴承,滚柱的两端可以磨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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