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亚水分仪 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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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标准《鲜、冻片猪肉》(GB9959.1-2001)中4.5条的规定,鲜、冻片猪肉理化指标中水分含量不得超过77%,5.2.3条规定测定水分含量的检验方法“干燥箱干燥法”(仲裁法)按国家标准《肉与肉制品 水分含量测定》(GB9695.15-1988)中规定的条件和方法检测;“红外线水分仪干燥法”(快速法)按照国家标准《畜禽肉水分*》(GB18394-2001)中规定的条件和方法检测。采样时依据国家标准《肉与肉制品 取样方法》(GB9695.19-1988)中有关内容实施;
冠亚牌SFY-30R肉类快速水分测试仪应用于一切需要快速测定水分的行业,只要是肉类、冷冻肉、肉干、膏状、颗粒状、粉末状、片状物、无挥发性液体均可测量,如:猪肉、牛肉、肉干、肉松、肉末、生猪肉、注水肉、食品、饲料、农林、造纸、纸浆等行业的制造生产厂家企业和相关的事业单位、检验计量单位、研究所、学校等都能满足其的需求。依据标准:GB/T 9695.15 肉与肉制品 水分含量测定 ; GB/T 9695.19 肉与肉制品 取样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鲜冻猪肉、牛肉、羊肉、鸡肉和鸭肉。
附录 GB18394-2001 畜禽肉水分*
《GB 18394-2001 畜禽肉水分*》规定我国畜禽肉水分含量正常范围如附表1所示。
附表1:畜禽肉水分*
品 种 | 猪 肉 | 牛 肉 | 羊 肉 | 鸡 肉 |
水分含量 | ≤77% | ≤77% | ≤78% | ≤77% |
肉类快速水分检测仪数值,校验/用法采用高效率的烘干高品质的环状灯管,对样品进行快速、均匀的加热,样品的水份持续不断的被烘干。整个测量过程,仪器全自动的实时显示测量结果:样品重量、含水量、测定时间、加热温度等。应用了烘箱干燥法原理,测定结果与烘箱法水分测定具有良好的*性,工作效率却远远高于烘箱法水分测定,一般样品只需要几分钟即可测量完毕,因此受到广大用户的青睐与好评。
【详细说明】
国家(或肉制品行业)对各类肉制品的水分含量都有明确规定,所以厂家、相关部门对其所生产的肉制品都需要抽样检查其水分含量是否达标,如果不达标的话,产品就属于不合格产品,不能销售。因为水分含量直接影响畜禽鲜肉加工、储藏、贸易与食用。动物性制品种类繁多,主要有肉制品、蛋制品、奶制品等。动物性制品由于蛋白质含量高、水分含量较大,细菌、霉菌繁殖加剧,容易引起肉的变质;而脱水干缩不仅使肉品失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而且影响肉的颜色、风味和组织状态,引起脂肪氧化。
检测范围:各种肉、蛋类原料及制品,冻肉、鲜肉、火腿、腌肉、猪、羊、牛肉等。
用什么方法测量肉类水分含量:
下面接下来给大家讲解下这两种水分检测方法:
3.1干燥箱恒重法:
原理:
干燥箱法也叫烘箱干燥法或热解失重法。试样在105±2℃烘箱内,常压下烘干,直至恒重,丢失的重量为水分。即通过计算样品干燥前后的重量差,计算出含水率或105℃下挥发物含量,分常压干燥法和减压干燥法两种,其原理相同。
计算公式:(干燥前重量-干燥后重量)÷干燥前重量×100=水分(%)
计算公式:(W1-W2)/(W1-W0)×100 =水分(%)
式中:W1=105℃烘干前试样及称样皿的重量(g);
W2=105℃烘干后试样及称样皿的重量(g);
W0=已恒重的称样皿的重量(g)。
注意:定温恒温箱在规定的温度内,恒重铝盒,直至前后两次重值之差小于0.005克,即为恒重,取样后按照要求烘干,至前后两次称重之差小于0.005g,但两次测定结果允许差不超过0.2%。
3.2冠亚SFY-30R肉类快速水分检测仪:
1、原理:
干燥失重法原理,采用高效率的烘干高品质的环状灯管,对样品进行快速、均匀的加热,样品的水份持续不断的被烘干。整个测量过程,仪器全自动的实时显示测量结果:样品重量、含水量、测定时间、加热温度等。应用了烘箱干燥法原理,测定结果与烘箱法水分测定具有良好的*性,工作效率却远远高于烘箱法水分测定,一般样品只需要几分钟即可测量完毕,因此受到广大用户的青睐与好评。
2、操作方法:
一步:按校准键,放砝码,自动校准。(定期效准,不用每天开机效准)
第二步:取样,按测试键开始工作
第三步:仪器加热中,仪器正在显示丢失的水分值。
第四步:测定结束,仪器显示终水分值,记录数据
第五步:等待仪器冷却继续下一个样品的测量
1、取样程序应使所取原始样品尽可能有代表性,取样部位和样品量能满足分析项目的特殊要求,取样量不得少于分析用样、复验和留样备查的总量。
2、取样工具应清洁、干燥,不得影响样品的气味、风味和水分组成。
3、鲜肉必须用剔除脂肪、筋、腱后的肌肉,检样和复样应冷藏保存于密闭容器内,防止样品变质或水分损失。
4、采样后应尽快安排检测,分析样品较多不能超过24小时,备查留样应保存在0-4℃之间,防止肉样解冻时水分损失。
5、若检测结果水分含量超过77%,判定该被检样品水分含量超标,为不合格品,而不能随意判定为“注水肉”。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理》第十一条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