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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欧盟RoHS2.0豁免条款系列更新

时间:2021-09-30      阅读:736

020年3月5日,欧盟*公报发布多条2011/65/EU修订指令对RoHS2.0的豁免条款进行更新,其中关于2011/65/EU的附件三的修订条款包括9,9(a)-I,9(a)-II,41;附件四的修订条款为37,41,新增豁免条款44。

本次主要是修订豁免期限,有的条款细化了豁免产品类别或用途并依此给出不同豁免期限。新法规公布后第二十天起生效。除了附件四新增的第44条豁免条款实施日期为2020年9月1日起,其他修订条款实施日期皆为2021年4月1日起。


RoHS2.0指令附件三修订如下:

条款

法规

豁免

适用范围及日期

9

修订指令(EU) 2020/361


在吸收式电冰箱中作为碳钢冷却系统的防腐剂的六价铬的重量比不超过0.75%

适用于类别8、9和11;并于以下日期到期:

-2021年7月21日,除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外,第8和第9类;

-2023年7月21日,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设备;

-2024年7月21日,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第9类和第11类

9(a)-I

冷却系统设计成*或部分与电暖器一起工作,在恒定的运行条件下,平均功率输入<75W的吸收式冰箱(包括小型冰箱),用作碳钢冷却系统中的防腐剂的六价铬重量比不超过0.75%

适用于第1-7和第10类,有效期至2021年3月5日

9(a)-II

恒定运行条件下平均使用功率输入≥75W的吸收式冰箱,用作碳钢冷却系统中的防腐剂的六价铬重量比不超过0.75%

-设计*或部分使用电加热器,在恒定运行条件下平均使用功率输入≥75W

-设计专为*使用非电加热器

适用于第1-7和第10类,有效期至2021年7月21日

41

修订指令(EU) 2020/365

由于技术原因必须直接安装在便携式内燃机(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指令97/68/EC中分类为SH:1、SH:2、SH:3 )的曲轴箱或汽缸上的,点火模块和其他电子电气发动机控制系统中使用的电子电气元件的焊料及终端处理和PCB的表面处理中的铅

适用于所有类别,并于以下日期到期:

-2022年3月31日,第1至7、10和11类;

-2021年7月21日,除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外,第8和第9类;

-2023年7月21日,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设备;

-2024年7月21日,第9类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



RoHS2.0指令附件四修订及新增如下:

条款

法规

豁免

适用范围及日期

37

修订指令(EU) 2020/360


37.用于电导率测试的铂黑电极,需要满足以下至少一个条件:

(a)用于实验室未知浓度的宽量程测试,电导率量程覆盖至少一个数量级(例如量程在0,1mS/m和5mS/m之间);

(b)用于测试精度要求在样品测试值的+/–1%的下述任何一种溶液的测试,这些测试需要使用高耐腐蚀的电极:

 (i)酸度小于pH 1的溶液;

 (ii)碱度大于pH 13的溶液;

 (iii)含有卤素气体的腐蚀性溶液;

(c)必须使用便携式设备的高于100 mS/m的电导率测试

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41

修订指令(EU) 2020/366

用于血液和其他体液、体气分析的体外诊断医疗设备中电位、电流、电导传感器聚氯乙烯(PVC)基材中作为热稳定剂的铅 

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

44

(EU) 2020/364

用于电离辐射照射超过100 Gy/小时和总剂量超过100 kGy的环境中,分辨率大于450电视扫描线的摄像机的耐辐射摄像管中的镉

适用于第9类,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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