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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7月1日起开增值税普票要填纳税人识别号

时间:2017-06-12      阅读:559

国家*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公告2017年第1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对于*这一新规定,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税务专家王骏的解读是:在全面营改增试点以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通常是比较规范的。但是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各地操作方式不一。有的企业沿用过去通用机打发票的做法,仅开具购买方的企业名称(全称);也有的企业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把增值税普通发票左上角的四项内容完整填写,一个不少;还有企业仅仅开具左上角前两项。16号公告适度简化和规范了普票的开票要求,提升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工作效率,有利于适度降低交易成本,同时也不会弱化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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