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奥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化工仪器网免费会员

收藏

江门市7月起实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时间:2019-06-04      阅读:1038

条 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物料运输和堆放、道路养护和保洁、绿化作业、矿产开采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坚持属地管理、行业主管、公众参与、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将扬尘污染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

市人民政府制定全市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协调跨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

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上一篇:加强甘州区长安镇扬尘集中整治 下一篇:南京打造“智慧工地”扬尘在线监测系统
提示

请选择您要拨打的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