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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电池放电测试仪检验规则

时间:2018-06-30      阅读:1891

蓄电池放电测试仪检验规则

一、检验分类

1、蓄电池放电仪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形式检验两类。

2、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见下表:

蓄电池放电测试仪

二、出厂检验

蓄电池放电测试仪

1、每台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经我司质检部门确认合格后方能出厂,并具有合格产品出厂证明书。

2、产品有一项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即为不合格,应返修复检。复检不合格,不能发给合格产品出厂证明书。

3、型式检验规定

(1)、在下列情况下,必须进行形式检验;

a、连续生产的产品,应每三年对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进行一次形式检验;

b、当改变设计、制造工艺或主要元器件,影响产品性能时,均应对*批投入生产的合格产品进行检验;

c、新设计投产的产品(包括转厂生产的产品),应在生产定型鉴定前进行新产品的型式检验。

(2) 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一批产品中抽取一台,或选取少量样品进行形式检验。

(3) 在形式检验过程中出现一般缺陷应进行记录,制造厂应提供相应的分析报告,作为生产定型鉴定时评判的依据。

(4) 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产品应停产,直至查明并消除造成不合格的原因,再次进行型式检验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

三、形式检验合格判据

1、如未发现存在主要缺陷的样品,则判定产品为合格。

2、主要缺陷是指性能或功能不符合本部分的要求,需更换重要元器件或对软件进行重大修改后才能消除,或一般情况下不可能修复的缺陷。其余的缺陷按一般缺陷统计。

3、存在一般缺陷后,允许进行以下修复:

a) 对可调部位进行调整;

b) 对软件中的参数进行修改;

c) 对磨损的易损件进行更换。

4、修复后应进行复检,复检仍不合格,则认为存在主要缺陷。

5、复检合格后,选取加倍数量的样品进行同样修复,再次进行同一项目的检验。若仍有样品不合格,则认为存在主要缺陷。

6、一般缺陷数不应超过检验项目总数的20%,否则认为存在主要缺陷。

7、产品如不满足安全要求中的任一条要求时,则认为存在主要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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