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标准品的标定步骤
时间:2024-10-08 阅读:233
一、工作标准品的标定
1、要按照工作标准品的质量标准进行标定检验。标定时要全检,复标时只测定含量。标定或复标合格后,经批准后,可用作工作标准品。如果选用了近期生产的质量较好的放行原料药作为工作标准品,标定时可以只测定含量。
2、如果标定的是USP工作标准品,那么标定时要使用USP现行批号的法定标准品,其它类推。
3、工作标准品的标定过程:A 若需要,应对标准品进行预处理(如干燥);B 选用两个熟练的人员进行标定;C 各称取一份法定标准品,三份样品;D 系统适应性试验应合格;E 同一化验员含量结果的RSD应不大于0.5%,不同化验员含量结果平均值的相对偏差应不大于0.3%;F 平均后作为标定结果 。
4、当无*标准品时,自制工作标准品需按以下方法的进行标化:同一批号分别称取5份样品,每份样品进样两次,含量结果的RSD应不大于1.0%,经计算后的结果作为此自制标准品的*纯度值。
5、此方法的每个平行样结果都必须符合己确立的指标时方可使用。此时,总平均值可用作自制标准品的纯度值。但此结果要考虑到水、残留溶剂或残渣的含量对结果的影响,要进行适当调整。
二、工作标准品的有效期及复标日期
1、工作标准品的有效期为两年(从标定之日起算,短于原料药的有效期)。
2、工作标准品含量每半年复标一次。
3、工作标准品的批号在原料药的批号后加-RS,作为工作对照品的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