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2019油烟在线监测地方标准
时间:2019-02-13 阅读:2358
ICS 13.020.40Z 60DB41
河南省 地方标准DB 41/ 1604—2018
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Fume Pollutants from Catering Industry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河南省* 发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3
6 实施与监督 ....................................................................4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餐饮服务单位的规模划分.......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染,加强对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根据河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业油烟和非甲烷总烃浓度排放限值、油烟去除效率,适用于河南省餐饮业染防治和管理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郑州大学环境技术咨询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鲁冀、梁亦欣、孔德芳、孙鹏、张志华、庞龙、安洁、王燕飞。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张培、靖中秋、张长。本标准由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8 年 6 月 8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 6 月 8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为发布。
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餐饮业油烟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本标准适用于餐饮服务单位的油烟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544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2526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便携式饮食油烟检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餐饮业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
3.2 餐饮服务单位从事餐饮业经营服务的单位,主要类型包括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店等)、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厨房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服务单位规模分为大、中和小三级,划分参数见附录A.
3.3 油烟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3.4 非甲烷总烃(NMHC)
按HJ/T 38规定条件下,测得的对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碳氢化合物
总量,以碳计。
3.5
现有餐饮服务单位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经营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餐饮服务单位。
3.6
新建餐饮服务单位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餐饮服务单位.
3.7
油烟去除效率
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前的油烟质量之比值,以百分率计,见式(1)。
100%
( - )
( 前 前)
前 前 后 后
C Q
C Q C Q
P ............................. (1)
式中:
P —— 油烟去除效率,%;
C 前 —— 净化设施前的污染物浓度,mg/m3;
Q 前 —— 净化设施前的排风量,m
3
/h;
C 后 —— 净化设施后的污染物浓度,mg/m3;
Q 后 —— 净化设施后的排风量,m
3
/h。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时段划分
现有餐饮服务单位自2018年11月1日起,新建餐饮服务单位自2018年6月8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
要求。
4.2 排放限值
4.2.1 餐饮业油烟、非甲烷总烃浓度排放限值和油烟去除效率按表1规定执行。表1 餐饮服务单位油烟、非甲烷总烃浓度排放限值和油烟去除效率单位:mg/m3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位置小型 中型 大型油烟 1.5 1.0 1.0排风管或排气筒非甲烷总烃 — 10.0 10.0油烟去除效率(%) ≥90 ≥95
4.2.2 餐饮服务单位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异味)按GB 14554中二级标准限值20(无量纲)执行。4.3 排放控制要求
4.3.1 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安装净化设施,并按HJ 544规定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和排风机。
4.3.2 餐饮服务单位产生的油烟污染物应通过集排气系统收集经净化设备处理后达标排放。
4.3.3 未经任何净化设施处理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单位视同超标排放。
4.3.4 餐饮服务单位的集排气系统和净化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并做清洗和更换维护记录,保留台账备查。
4.3.5 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应安装自动监控装置。
4.4 排放口
4.4.1 油烟污染物应通过专门的内置或者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排放。
4.4.2 餐饮服务单位不得擅自加设外置烟管,确需加设的,油烟污染物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的小距离应不小于 20 m,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居民楼等环境敏感目标或人行通道。
5 污染物监测
5.1 采样位置和采样点
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物排放口应设置永*性测试孔、采样平台以及排污口标志。油烟污染物排放
口的采样位置和采样点设置按GB 18483的规定执行。
5.2 污染物测定方法
餐饮业油烟、非甲烷总烃污染物测定按表2规定的方法执行。
表2 餐饮业油烟、非甲烷总烃污染物测定方法
污染物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号
油烟
餐饮油烟采样方法 金属滤筒吸收
餐饮油烟测定方法 红外分光光度法
便携式饮食油烟检测仪
GB 18483
GB 18483
HJ 2526
非甲烷总烃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732
HJ/T 38
5.3 采样工况和采样频次
5.3.1 对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时,采样时间应在其作业高峰期。
5.3.2 采样次数为连续采样 3 次,每次 10 min。进行采样时,3 次采样分析结果之间,其中任何 1 个
数据与大值比较,若该数据小于大值的 25%,则该数据为无效值,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数据经取
舍后,至少有 2 个数据参与平均值计算。若数据之间不符合上述条件,则应重新采样。
5.3.3 臭气浓度测定按 GB 14554 的规定执行。
5.4 结果分析与处理
监测排放浓度时,应将实测排放浓度按式(2)折算为基准风量时的排放浓度.
基
测
基 测 QQC C
n................................. 式中:C基 —— 基准风量的排放浓度,mg/m3;C测 —— 实测排放浓度,mg/m3;Q测 —— 实测排风量,m
3
/h;Q基 —— 单个基准灶头的排风量,以2000 m
3
/h计;n —— 采样期间投用的基准灶头数,
6 实施与监督
6.1 在任何情况下,餐饮服务单位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可采用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2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划分负责监督检查。
6.3 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控制项目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时,应执行相应的国家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
1.采用高精度高耐用油烟采集结构,可长期耐高温高湿环境。
2.24小时不间断油烟浓度测量,数据实时
3.结构设计,采样部分长期免清洗免维护,外周过滤网长可1年清洗一次。
4.油烟采集探头可长期工作于85度油烟环境。
5.与探头采用总线式接口连接,一台主机可连接多个探头;
6.485通信,标准ModBus-RTU通信协议,通信地址及波特率可设置,远通信距离可达2000米。
7.可选择GPRS(可选CMDA或4G)通讯,实时在线,数据自动上报;
8.产品采用管道法兰盘安装,安装方便,防护等级高,无易损耗部件寿命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