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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报警仪有关规定

时间:2019-11-19      阅读:611

  可燃,有毒气体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配置、选型应严格执行《石油化工使用单位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备规范》(SH3063-1999)的规定。报警仪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报警仪的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定要求,并取得国家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国家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

  2.、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3.根据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类型:根据使用场所被检测的可燃气体的类别,级别,组别,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等级,组别。

  4.当使用场所存在能使检测元件中毒的硫,砷,磷,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择抗毒性检测器。

  5.多点式指示报警仪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别和识别报警场所的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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