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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之国家标准发布

时间:2019-12-28      阅读:1844

国家*和*发布《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之国家标准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运行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与环境监督管理。
有专项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的,执行专项标准或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的应急焚烧处置、危险废物的其它高温热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限值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 540 固定污染源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561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性能测试技术规范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8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氟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2025 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 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63.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 65 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365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二噁英排放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令 第 28 号)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之国家标准发布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之国家标准发布《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之国家标准发布

7 运行要求

7.1 在启动焚烧设施时,应先将焚烧炉温度升至表 1 中规定的温度后开始投加废物。自投入废物开
始,应逐渐增加投入量直至达到额定废物处理量;在焚烧设施启动阶段,焚烧炉温度应满足本标准
表 1 要求,焚烧设施应在 6 小时内达到稳定工况。
7.2 在关闭焚烧设施时,应在正常工况下逐渐减少废物的投入量,同时启动助燃系统,保证剩余废
物*燃烧,焚烧炉温度应满足本标准表 1 要求。
7.3 焚烧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应启动备用设备,并及时检修,尽快恢复正常。如果问题无
法解决,则应立即停止投加废物,按照程序关闭系统。每次故障或者事故持续排放污染物时间不应
超过 6 小时。
7.4 焚烧设施每年启动、关闭过程排放污染物的持续时间以及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排放污染物的持续时间累计不应超过 60 小时。
7.5 在本标准 7.1、7.2、7.3 和 7.4 条规定的时间内,所获得的监测数据不作为评价是否达到本标准排放限值的依据,但在这些时间内颗粒物浓度的 1 小时均值不得大于 150 mg/m3。
7.6 危险废物焚烧厂运行期间,应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制度,如实记载有关运行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工艺控制参数、环境监测数据等。运行情况记录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和保管。

8 监测要求

8.1 危险废物焚烧厂应按照有关法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8.2 危险废物焚烧厂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8.3 对危险废物焚烧厂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检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GB/T 16157、
HJ/T 397、HJ/T 365 或 HJ 75 的规定进行。
8.4 危险废物焚烧厂对烟气中重金属类污染物和焚烧残渣热灼减率的监测应当每月至少开展 1 次;对烟气中二噁英类的监测应当每年至少开展 1 次,其采样要求按 HJ/T 365 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浓度为连续 3 次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对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有关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8.5 危险废物焚烧厂应对焚烧烟气中主要污染物浓度进行在线监测,在线监测装置的安装应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并定期进行校对。在线监测结果应采用电子显示板进行动态公示并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中心联网。烟气在线监测指标应为 1 小时均值,且应至少包括氯化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一氧化碳和烟气含氧量等。
8.6 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浓度监测的测定方法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国家发布的表3所列污染物新的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9 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在任何情况下,危险废物焚烧厂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控制要求,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
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危险废物焚烧厂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
样获得均值,将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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