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品、标准品、内标物的区别是什么
时间:2019-06-17 阅读:2294
实际工作中,一般做液相要用到对照品,但有的物质是没有标准品的,大家就常说那是对照品,纯度都可以达到98%,但是到底对照品和标准品有没有一个严格的界定呢?还有,做内标法,说用的是内标物,这个内标物和对照品和标准品又有什么不同呢?
将一个已知质量,样品中不含有杂质的纯物质,加入至待测样品溶液中,以此纯物质的量为标准,对比测定待测组分的含量,该纯物质称为内标物。
内标物需满足下列要求: 能*溶解于样品中,且不与待测组分发生化学作用;峰位尽可能与待测组分的峰位靠近,但能与待测组分*分开(分离度R≥1.5)的纯物质。若得不到纯品,必须预先测定其准确含量,且杂质峰不得干扰待测组分峰。内标物有时不易寻找是内标法的缺点。
此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内标物应是该试样中不存在的纯物质;
2.它必须*溶于试样中,并与试样中各组分的色谱峰能*分离;
3.加入内标物的量应接近于被测组分;
4.色谱峰的位置应与被测组分的色谱峰的位置相近,或在几个被测组分色谱峰中间。
对照品是指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测定和校正检定仪器性能的标准物质,采用化学方法来测定,即是一般仪器的都叫做对照品。
对照品分为标准品和工作对照品,试剂公司买的不能作为正常的对照品使用,必须经过标定之后才可使用。
举个例子,药典规定若是血液制品,用来对照的叫标准品,若是药材,用作对照的叫对照品。 内标物一般是在用内标法测挥发性成分时加入的物质。这样会不会好理解一点?对于内标法定量分析来说,内标物的选择是极其重要的。
它必须满足如下的条件:
⑴内标物与被分析物质的物理化学性质要相似(如:沸点、极性、化学结构等);
⑵内标物应能*溶解于被测样品(或溶剂)中,且不与被测样品起化学反应;
⑶内标物的出峰位置应该与被分析物质的出峰位置相近,且又不共溢出,目的是为了避免GC的不稳定性所造成的灵敏度的差异;
⑷选择合适的内标物加入量,使得内标物和被分析物质二者峰面积的匹配性大于75%,以免由于它们处在不同响应值区域而导致的灵敏度偏差。
标准品、对照品系指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的标准物质。标准品与对照品(不包括色谱用的内标物质)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单位制备、标定和供应。标准品系指用于生物检定、抗生素或生化药品中含量或效价测定的标准物质,按效价单位(或μg)计, 以标准品进行标定;对照品除另有规定外,均按干燥品(或无水物)进行计算后使用。
标准品与对照品的建立或变更其原有活性成分和含量,应与原标准品、对照品或标准品进行对比,并经过协作标定和一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技术审定。
标准品与对照品均应附有使用说明书,标明批号、用途、使用方法、贮藏条件和装量等。
附:标准物质及标准样品的区别,也是比较容易混淆的。 在上标准物质和标准样品英文名称均为“Reference Materials”,由ISO/REMCO组织负责这一工作。在我国计量系统将“Reference Materials”叫为“标准物质”,而标准化系统叫为“标准样品”。实际上二者有很多相同之处,同时也有一些微小差异(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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