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奥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化工仪器网免费会员

收藏

巴中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时间:2020-05-27      阅读:298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因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装饰装修、园林绿化施工和养护、道路养护和保洁、矿产资源探采和加工、工业及其他物料的运输和堆存、预拌混凝土生产、工业生产等活动以及泥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道路与管线铺设、水利水运等工程施工。

第二十五条 [操作细则]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监督管理职责分别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养护、道路清扫保洁、矿产资源开发和加工、物料堆放与运输、预拌混凝土生产、工业生产、裸露地面等扬尘污染防治操作细则。

第二十六条 [重点污染源单位]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定期分析空气质量,按照国家和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行业特点、气候环境、工程体量、生产规模、违法情形等因素,确定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名录。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动态调整。

重点扬尘污染源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另行规定。

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在建工地在线监测]城市、县城建成区及其周边施工周期六个月以上且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地,应当安装扬尘污染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实时传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闲置扬尘污染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不得篡改或者人为操纵、影响监测监控数据。

上一篇: 什么是施工扬?工地为什么要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 下一篇: 宜昌扬尘染防治污条例有哪些值得解读的要点
提示

请选择您要拨打的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