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奥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化工仪器网免费会员

收藏

河源市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安装扬尘监测仪并联网监管

时间:2020-06-16      阅读:366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单位扬尘设施设置和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理。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防尘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围挡外围应当设置公示栏,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二)在施工现场配备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人员,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台账。

(三)施工工地边界应当设置硬质、连续密闭的围挡或者围墙,围挡或者围墙底部应当设置不低于二十厘米的硬质防溢座,顶部设置喷雾、喷淋降尘设施。土建工地、市政高架和道路施工等在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其围挡高度不能低于二百五十厘米,其余区域的围挡高度不能低于一百八十厘米。管线铺设工程施工段,其边界应当设置一百五十厘米以上的封闭式或者半封闭式路栏。对于特殊地点无法设置围挡、围墙以及防溢座的,应当设置警示牌,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四)施工工地出入口内侧应当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设施,车辆出场时应当将车轮、车身清洗干净,不得带泥上路;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应当保持清洁,不得有泥浆、泥土和建筑垃圾。

(五)城市区域内施工工地的出入口应当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实时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车辆车牌号码。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安装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建筑面积不足五万平方米的,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安装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扬尘监控、监测设备应当与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系统联网,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真实有效、实时传输。

(六)施工工地的出入口、材料堆放和加工区、生活区、主干道等区域应当硬底化,并辅以洒水、喷洒抑尘剂等措施。

(七)施工工地内裸露地面四十八小时内不作业的,采取定时洒水等措施;超过四十八小时不作业的,采取覆盖等措施;超过三个月不作业的,采取绿化、铺装等措施。

(八)施工工地内的建筑土方和建筑垃圾、渣土等物料,应当及时采用密闭方式运送,不得泄漏、遗撒;需要临时存放在施工工地的,应当集中堆放在围挡内,并采取覆盖防尘网(布)措施。在施工工地依法使用袋装水泥或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采取封闭、降尘等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九)土石方、地下工程、拆除、爆破等易产生扬尘的工程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抑尘和湿法施工等措施。

上一篇: 顺德区执法局将把屡教不改的违规工地进行诚信扣分 下一篇: 深圳宝安区港口码头搅拌站要求升级改造tsp监测系统 并传环保局平台
提示

请选择您要拨打的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