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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期包括停产期吗?长可以多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如何组织验收?

时间:2020-05-12      阅读:1398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二、验收有*要求?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 个月;

 

  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长不超过12 个月。

 

  验收期限:竣工之日起至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

 

  注意:固废和噪声的验收应该在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验收。

 

  三、验收报告的组成有哪些?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含附件):委托第三方有CMA认证的检测公司检测,自己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编制报告。

 

  验收意见(验收组长签字)。包含:

 

  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工程变动情况

 

  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如实记载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

 

  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与项目建设配套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栖息地保护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

 

  四、验收公示需要在的网站吗?时间有无要求?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01 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由排污单位负责组织验收有关问题的回复

 

  问题:

 

  2017年8月3日,环保部下发《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明确提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或者改造工作完成后,应由购置建设的主要出资方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组织验收,验收有关资料交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备案”。现就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恳请予以指导,具体情况如下:

 

  1.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后要求多长时间完成验收?未按时限要求完成验收的,是否有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排污单位组织验收是否需要有关专家参与,是否有具体的操作流程?

 

  3.对排污单位报备的验收资料,环保部门是否要出具意见?是否要进行现场审核?

 

  4.排污单位出具的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报告是否有具体格式和内容要求?

 

  5.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情况是否需要公示?公示期多久?

 

  6.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时间应以比对监测报告落款日期、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报告落款日期还是验收资料报备日期为准?

 

  回复:

 

  1.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实施验收过程的具体问题,可参考《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 354)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我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强制性要求。

 

  2.对未按要求完成验收的,现行法律中没有针对性的处罚条款。但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监管执法中发现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或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应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一百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八十三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02 关于供暖锅炉试运行期限认定咨询的回复

 

  问题:

 

  一供暖锅炉,每年只在供暖期生产(每年11月15日至3月15日),2017年开始供暖,在线数据上传,该企业的验收期限是否包含其停产时间,如何判定其验收期限?《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长不超过12个月。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回复:

 

  验收期不包括停产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2017年10月1日期实施,将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工作由环保部门改为建设单位依照规定自主验收。来信所指锅炉自2017年投入使用至今,已历经两个供暖期,且在每个供暖期投入使用时间均为4个月,已超过规定的3个月验收期限,理应已经完成自主验收。

 

  03 关于是否可以不再出具固废污防设施验收意见的回复

 

  问题:

 

  2017.11.20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实施以来,目前,只有《固废法》尚未修订,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仍由环保部门负责验收,但我省于2017.11.15以省政府文件的形式取消了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及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两项行政许可,按照当前“简政放权”及“企业是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自体应履行自主验收”的精神,

 

  1.我们是否可以认为省政府文件已经全面取消了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行政许可,不再单独进行或考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行政部门进行的验收?

 

  2.如果省政府提前全面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验收行政许可,企业自主验收涵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部分的情况下,环保部门是否可以不再单独进行固废污防设施验收?3.有省政府取消验收行政许可文件,环保部门是否可以要求企业自主验收范围涵盖固废污防设施验收?还是必须要由环保部门单独进行固废污防设施验收?4.企业自主验收范围涵盖固废污防设施验收的内容,环保部门是否可以追加涉固废污防设施验收意见?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尚未修订,对涉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方面的规定仍然有效。此外,经了解,为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7〕51号),原辽宁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2月5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辽环发〔2018〕9号),明确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有关要求,并提出了“原项目环评审批部门出具针对项目配套建设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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