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警器国内外使用现状
时间:2020-08-28 阅读:1933
*报警器是一种适合家庭使用的小型燃气安全防范产品。它能有效地避免因燃气泄漏而引起的爆炸、火灾、中毒等恶性事故,已经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或地区广泛应用,在国外,*报警器已成为家庭生活的必需品,使用普及率达85%以上。
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如北京、成都、哈尔滨、青岛、大连、石家庄、济南、武汉等城市,针对燃气中毒事故也采取了相关措施,部分地区甚至将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以地方法规的形式予以规定,近3年的结果显示,这些地区的燃气事故正在逐年减少。燃气供应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各地法规都对使用燃气的公共场所及密闭场所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并强制执行。在*方面,国内部分省市明确规定新建住宅必须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推广使用户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通知》(鲁建安监字[2004]10号)第二条规定:各地要采取措施,研究制定方案,推广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确保燃气使用安全。要向居民燃气用户积极推广使用户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管道燃气用户要安装使用户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新建建筑原则上都要安装使用户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原有建筑要逐步加装户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方案,分阶段逐步实施,推广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2007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燃气供气站点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在室内公共场所、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的场所,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未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燃气企业不得供气。按照本条di一款、di二款规定须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供气站点和用户,应当委托专业的检测机构定期对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测。本市提倡居民用户使用*泄漏报警器。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10.4.3条规定:住宅厨房内宜设置排气装置和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8第7.1.1.5条规定:对使用、生产或聚集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场所,应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