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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时间:2024-04-09      阅读:356

一九五九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米制为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以来,全国推广米制、改革市制、限制英制和废除旧杂制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贯彻对外实行开放政策、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适应我国国民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及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和扩大国际经济、文化交流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在采用先进的国际单位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我国的计量单位。经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日国务院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 ,通过了国家计量局 《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请示报告》、《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现发布命令如下:


一、我国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附后)。


二、我国目前在人民生活中采用的市制计量单位,可以延续使用到一九九〇年,一九九〇年底以前要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农田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改革,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改革方案,另行公布。


三、计量单位的改革是一项涉及到各行各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事,各地区、各部门务必充分重视,制定积极稳妥的实施计划,保证顺利完成。


四、本命令责成国家计量局负责贯彻执行。


本命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命令有抵触的,以本命令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以下简称法定单位)包括:


(1)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见表1);


(2)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见表2);


(3)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见表3);


(4)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见表4);


(5)由以上单位构成的组合形式的单位;


(6)由词头和以上单位所构成的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词头见表5)。


法定单位的定义、使用方法等,由国家计量局另行规定。



注:1、周、月、年(年的符号为a),为一般常用时间单位。


2、〔 〕内的字,是在不致混淆的情况下,可以省略的字。


3、( )内的字为前者的同义语。


4、角度单位度分秒的符号不处于数字后时,用括弧。


5、升的符号中,小写字母l为备用符号。


6、r为“转”的符号。


7、人民生活和贸易中,质量习惯称为重量。


8、公里为千米的俗称,符号为km。


9、104称为万,108称为亿,1012称为万亿,这类数词的使用不受词头名称的影响,但不应与词头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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