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机构被处罚,原来医疗废水处理竟然有这么多讲究
时间:2023-11-13 阅读:1170
长期以来,医院一直受到社会的重视,医疗废水排放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医疗废水是日常排放大、潜在疾病危害大的污水之一,无疑对我们的生活有很大影响。因此,我们有必要了解医疗废水是否得到有效处理,如何安全处理是非常有必要的。
近日,某生态环境match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地A综合医院(以下简称:“A医院”)日常经营中产生医疗废水,通过生态环境监测站现场采样,发现有废水外排,同时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该医院所排放的医疗废水中SS超过《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0.6倍。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污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fanzui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对A医院超标排放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医疗污水的来源主要包括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这些设施在医疗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废水,包括病人排泄物、医疗设备清洗水、药品残留水等。这些废水中含有大量的病原体、化学药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质,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都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3、是否所有的医疗机构都要建立污水处理系统?
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4.1.3 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及《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有条件的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配备污水处理设施,并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全制度,明确职责;设备运行正常,药品按时投放、定期进行监测,登记项目齐全,资料保存完整,污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没有条件的或20张床位以下的基层医疗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
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一律执行表1的规定;
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
直接或者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5、若发现医疗废水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该如何做呢?
医疗机构发现废水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如废水是否消毒,消毒剂是否有效,是否足量使用消毒剂,废水处理设备是否正常运转等,及时找出症结所在,消除隐患。
医疗机构未进行污水检测,未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那么,针对医疗废水处理问题,是否可以一站式快速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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