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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一些要求

时间:2013-10-19      阅读:1186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取消其预评价报告和竣工验收的专家评审,由安全监管部门经办人员对预评价报告和验收申请直接进行形式审查,按规定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除新行业领域、新产品工艺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外,其他建设项目的预评价报告由安全监管部门经办人员直接进行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审查,按规定予以批复;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按规定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
对新开展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按规定严格进行专家评审。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所有建设项目进行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进行内审和自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或者分管负责人主持内审或自验收。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单位应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工程技术、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预评价报告、设计专篇、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内审和防护设施的自验收,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中职业卫生专家库中专家不得少于2/3。职业卫生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单位按本条第(一)项要求进行预评价报告、设计专篇的内审。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内审和对防护设施的自验收,可组织本单位有关工程技术、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单位可组织本单位有关工程技术、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预评价报告、设计专篇、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内审,对防护设施进行自验收。
(四)申请材料要求。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51号令第11、18、26、27条施行说明的要求,形成内审意见和自验收报告。预评价报告审核、设计专篇审查和防护设施验收的申请材料,按照附件2、附件3和附件4的要求组卷上报,其中职业病危害较重项目的竣工验收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的预评价报告审核、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申请向安监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时免除职业卫生专家评审或验收意见。
(五)规范施工监理单位行为。建设单位要对施工、监理单位施工过程的职业病防治提出相关要求,并监督落实。
三、各技术服务机构要做好相关工作
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机构和设计单位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制定的评价导则、通则和设计规范要求,认真规范进行技术服务活动,并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内容中增加施工过程的职业病危害辨识、职业病防治要求及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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