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道路车辆用锂离子蓄电池
时间:2009-02-09 阅读:342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道路车辆用锂离子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电动道路车辆用标称电压单体3.6V和模块n×3.6V(n为蓄电池数量)的锂离子蓄电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900.11 电工术语原电池和蓄电池(eqv IEC60050(482):2003)
3 术语、定义与符号
3.1术语和定义
GB/T2900.11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1
能量型蓄电池 high energy densitybattery
以高能量密度为特点,主要用于高能量输出的蓄电池。
3.1.2
功率型蓄电池 high power densitybattery
以高功率密度为特点,主要用于瞬间高功率输出、输入的蓄电池。
3.1.3
容量恢复能力 chargerecovery
蓄电池在一定温度下,贮存一定时间后再行充电,其后放电容量与额定容量之比。
3.1.4
充电终止电流 end-of-chargecurrent
在恒压充电时,蓄电池终止充电时的电流。
3.1.5
爆炸 explosion
蓄电池外壳破裂,内部有固体物质从蓄电池中冲出,并发出声音。
3.1.6
起火 fire
蓄电池壳体中冒火。
3.1.7
I3放电能量 discharge energy atI3
蓄电池在20℃±5℃温度下,以1I3(A)电流放电,达到终止电压时所放出的能量(Wh)。此值可从电压-容量曲线的覆盖面积积分求得,要求至少50个等值时间间隔点,或用积分仪直接求得。
3.1.8
扫频循环 sweep cycle
在规定的频率范围内往返扫描一次,例如:10Hz~55Hz~10Hz。
3.2 符号
C3——3小时率额定容量(Ah)。
I3——3小时率放电电流,其数值等于C3/3(A)。
4 分类
电动道路车辆用锂离子蓄电池分为方形蓄电池和圆柱形蓄电池。
5 要求
5.1 单体蓄电池
5.1.1 外观
蓄电池按6.2.1检验时,外观不得有变形及裂纹,表面平整、干燥、无外伤、无污物等,且标志清晰。
5.1.2 极性
蓄电池按6.2.2检验时,端子极性应正确。并应有正负极的清晰标识。
5.1.3 外形尺寸及质量
蓄电池外形尺寸、质量应符合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条件。
5.1.4 20℃放电容量
蓄电池按6.2.5检验时,其容量不低于企业提供的技术条件中规定的额定值,同时容量不应高于企业提供的技术条件中规定额定值的110%。
5.1.5 -20℃放电容量
蓄电池按6.2.6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70%。
5.1.6 55℃放电容量
蓄电池按6.2.7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95%。
5.1.7 20℃倍率放电容量
对于能量型蓄电池按6.2.8.1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90%。
对于功率型蓄电池按6.2.8.2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80%。
5.1.8 常温与高温荷电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
蓄电池按6.2.9试验时,其常温及高温荷电保持率应不低于额定值的80%,容量恢复能力应不低于额定值的90%。
5.1.9 贮存
蓄电池按6.2.10试验时,其容量恢复应不低于额定值的95%。
5.1.10 循环寿命
蓄电池按6.2.11试验时,其循环寿命应不少于500次。
5.1.11 安全性
a) 蓄电池按6.2.12.1进行过放电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不漏液。
b) 蓄电池按6.2.12.2进行过充电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c) 蓄电池按6.2.12.3进行短路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d) 蓄电池按6.2.12.4进行跌落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不漏液。
e) 蓄电池按6.2.12.5进行加热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f) 蓄电池按6.2.12.6进行挤压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g) 蓄电池按6.2.12.7进行针刺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5.2 蓄电池模块
5.2.1 外观
蓄电池按6.3.1检验时,外观不得有变形及裂纹,表面平整干燥、无外伤,且排列整齐、连接可靠、标志清晰等。
5.2.2 极性
按6.3.2检验时,端子极性应正确。并应有正负极的清晰标识。
5.2.3 外形尺寸及质量
参见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条件。
5.2.4 20℃放电容量(要求每个模块由5只或以上单体蓄电池串联组成)
蓄电池按6.3.4检验时,其容量不低于企业提供的技术条件中规定的额定值,同时容量不应高于企业提供额定值的110%。
5.2.5 简单模拟工况(要求每个模块由5只或以上单体蓄电池串联组成)
蓄电池按6.3.6试验时承受脉冲数不低于四个。此项目只用作数据积累。根据数据进行蓄电池模块的一致性分析。蓄电池模块的一致性分析方法参见附录A。
5.2.6 耐振动性(要求每个模块由5只或以上单体蓄电池串联组成)
蓄电池按6.3.7试验时,不允许出现放电电流锐变、电压异常、蓄电池壳变形、电解液溢出等现象,并保持连接可靠、结构完好,不允许装机松动。
5.2.7 安全性(要求每个模块由5只或以上单体蓄电池串联组成)
a) 蓄电池按6.3.8.1进行过放电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不漏液。
b) 蓄电池按6.3.8.2进行过充电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c) 蓄电池按6.3.8.3进行短路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d) 蓄电池按6.3.8.4进行加热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e) 蓄电池按6.3.8.5进行挤压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f) 蓄电池按6.3.8.6进行针刺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条件
6.1.1 环境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试验应在温度为15℃—35℃、相对湿度25%~85%,大气压力86kPa~106kPa的环境中进行。
6.1.2 测量仪器、仪表准确度
a) 电压表测量装置:准确度不低于0.5级,其内阻至少为1kΩ/V;
b) 电流测量装置:准确度不低于0.5级;
c) 温度测量装置:具有适当的量程,其分度值不大于l℃,标定准确度不低于0.5℃;
d) 计时器:按时、分、秒分度,准确度为±0.l%;
e) 测量尺寸的量具:分度值不大于lmm;
f) 秤量质量的衡器:准确度为±0.05%以上。
6.2 单体蓄电池试验
6.2.1 外观
在良好的光线条件下,用目测法检查蓄电池的外观。
6.2.2 极性
用电压表检测蓄电池极性。
6.2.3 外形尺寸和质量
用量具和衡器测量蓄电池的外形尺寸及质量。
6.2.4 蓄电池充电
按厂家提供的规程进行充电。若厂家未提供充电器,在20℃±5℃条件下,蓄电池以1I3(A)电流放电,至蓄电池电压达到3.0V(或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时停止放电,静置1h,然后在20℃±5℃条件下以1I3(A)恒流充电,至蓄电池电压达4.2V(或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充电终止电压)时转恒压充电,至充电电流降至0.1I3时停止充电。充电后静置1h。
6.2.5 20℃放电容量
a)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
b) 蓄电池在20℃±5℃下以1I3(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终止电压3.0V或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
c) 用1I3(A) 的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计)。
d) 如果计算值低于规定值,则可以重复a)~c)步骤直至大于或等于规定值,允许5次。
6.2.6 -20℃放电容量
a)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
b) 蓄电池在-20℃±2℃下贮存20h。
c) 蓄电池在-20℃±2℃下,以1I3(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终止电压2.8V或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
d) 用c)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计),并表达为额定容量的百分数。
6.2.7 55℃放电容量
a)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
b) 蓄电池在55℃±2℃下贮存5h。
c) 蓄电池在55℃±2℃下,以1I3(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终止电压3.0V或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
d) 用c)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计),并表达为额定容量的百分数。
6.2.8 20℃倍率放电容量
6.2.8.1 能量型蓄电池
a)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
b) 蓄电池在20℃±5℃下,以4.5I3(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终止电压3.0V或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
c) 用b)放电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计),并表达为额定容量的百分数。
6.2.8.2 功率型蓄电池
a)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
b) 蓄电池在20℃±5℃下,以12I3(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终止电压2.8V或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
c) 用b)放电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计),并表达为额定容量的百分数。
6.2.9 常温、高温荷电保持能力及容量恢复能力
6.2.9.1 常温荷电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
a)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
b) 蓄电池在20℃±5℃下贮存28天。
c) 蓄电池在20℃±5℃下,以1I3(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终止电压3.0V或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
d) 用c)的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计),荷电保持能力可以表达为额定容量的百分数。
e) 蓄电池再按6.2.4方法充电。
f) 蓄电池在20℃±5℃下,以1I3(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终止电压3.0V或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
g) 用f)的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计),容量恢复能力可以表达为额定容量的百分数。
6.2.9.2 高温荷电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
a)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
b) 蓄电池在55℃±2℃下贮存7天。
c) 蓄电池在20℃±5℃下恢复5h后,以1I3(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终止电压3.0V或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
d) 用c)的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计),荷电保持能力可以表达为额定容量的百分数。
e) 蓄电池再按6.2.4方法充电。
f) 蓄电池在20℃±5℃下,以1I3(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终止电压3.0V或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
g) 用f)的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计),容量恢复能力可以表达为额定容量的百分数。
6.2.10 贮存
a)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
b) 蓄电池在20℃±5℃下,以1I3(A)电流放电2h。
c) 蓄电池在20℃±5℃下贮存90天。
d)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
e) 蓄电池在20℃±5℃下;以1I3(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终止电压3.0V或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
f)用e) 的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计),容量恢复能力可以表达为额定容量的百分数,如果容量低于5.1.9中的规定值,可重复d)和e)二个步骤,zui多可以重复5次。
6.2.11 循环寿命
a)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
b) 蓄电池在20℃±2℃下,以1.5I3(A)电流放电,直至放电容量达到额定容量的80%。
c)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
d) 蓄电池按b)~c)步骤连续重复24次。
e) 按6.2.5方法检查容量。如果蓄电池容量小于额定容量的80%终止试验。
f) b)~e)步骤在规定条件下重复的次数为循环寿命数。
6.2.12 安全性
所有安全试验均在有充分环境保护的条件下进行。
6.2.12.1 过放电
a)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
b) 蓄电池在20℃±5℃下;以1I3(A)电流放电,直至蓄电池电压0V(如果有电子保护线路,应暂时除去放电电子保护线路)。蓄电池应符合5.1.11.a)规定。
6.2.12.2 过充电
a)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
b) 可按两种充电方式进行试验
1) 以3I3(A)电流充电,至蓄电池电压达到 5V 或充电时间达到90min(其中一个条件优先达到即停止试验)
2) 以9I3即停止试验。(A)电流充电,至蓄电池电压达到10V
蓄电池应符合5.1.11.b)规定。
6.2.12.3 短路
a)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
b) 将蓄电池经外部短路10min,外部线路电阻应小于5mΩ。蓄电池应符合5.1.11.c)规定。
6.2.12.4 跌落
a)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
b) 蓄电池在20℃±5℃下,从1.5m高度处自由跌落到厚度为20mm的硬木地板上,每个面1次。蓄电池应符合5.1.11.d)规定。
6.2.12.5 加热
a)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
b) 将蓄电池置于85℃±2℃恒温箱内,并保温120min。蓄电池应符合5.1.11.e)规定。
6.2.12.6 挤压
a)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
b) 按下列条件进行试验。蓄电池应符合5.1.11.f)规定。
1) 挤压方向:垂直于蓄电池极板方向施压。
2) 挤压头面积:不小于20cm2。
3)挤压程度:直至蓄电池壳体破裂或内部短路(蓄电池电压变为0V)。
6.2.12.7 针刺
a)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
b) 用φ3mm~φ8mm的耐高温钢针、以10-40mm/s的速度,从垂直于蓄电池极板的方向贯穿(钢针停留在蓄电池中)。蓄电池应符合5.1.11.g)规定。
6.3 蓄电池模块试验
6.3.1 外观
在良好的光线条件下,用目测法检查蓄电池的外观。
6.3.2 极性
用电压表检测蓄电池极性。
6.3.3 外形尺寸及质量
用量具和衡器测量蓄电池模块的外形尺寸及质量。
6.3.4 蓄电池模块充电
按厂家提供的规程进行充电。若厂家未提供充电器,在20℃±5℃条件下,蓄电池以1I3(A)电流放电,至蓄电池电压达到n×3.0V时或单体蓄电池电压低于2.5V时停止放电,然后在20℃±5℃条件下以1I3(A)恒流充电,至蓄电池电压达到n×4.2V时转恒压充电,充电电流降至0.1I3时停止充电,若充电过程中有单体蓄电池电压达到4.3V时则停止充电。充电后静置1h。
6.3.5 20℃放电容量
a) 蓄电池模块按6.3.4方法充电。
b) 蓄电池在20℃±5℃温度下,以1I3(A)电流放电,至蓄电池电压达到n×3.0V时或单体蓄电池电压低于2.5V时停止试验,计算放电容量(以Ah计)。
6.3.5.1 试验过程中记录单体蓄电池的电压、温度变化情况。
6.3.6 简单模拟工况
a) 蓄电池组按6.3.4方法充电。
b) 按附录B进行试验。
6.3.7 耐振动
6.3.7.1 蓄电池模块按6.3.4方法充电。
6.3.7.2 将蓄电池模块紧固到振动试验台上,按下述条件进行线性扫频振动试验:
a) 放电电流:1I3(A);
b) 振动方向:上下单振动;
c) 振动频率:10~55Hz;
d) zui大加速度:30m/s2;
e) 扫频循环:10次
f) 振动时间:2h。
振动试验过程中,按6.3.5放电观察有无异常现象出现。
6.3.8 安全性
所有安全试验均在有充分环境保护的条件下进行。
6.3.8.1 过放电
a) 蓄电池按6.3.4方法充电。
b) 蓄电池在20℃±5℃下;以1I3(A)电流放电(如果有电子保护线路,应暂时除去放电电子保护线路),直至某一单体蓄电池电压达到0V结束试验,蓄电池应符合5.2.7.a)规定。
6.3.8.2 过充电
a) 蓄电池按6.3.4方法充电。
b) 可按两种充电方式进行试验
1) 以3I3(A)电流充电,至某一单体蓄电池电压达到5V或充电时间达到90min(其中一个条件优先达到即停止试验)。
2)以9I3某一单体蓄电池电压达到10V即停止试验。(A)电流充电,至
蓄电池应符合5.2.7.b)的规定。
6.3.8.3 短路
a) 蓄电池按6.3.4方法充电。
b) 将蓄电池经外部短路10min,外部线路电阻应小于5mΩ。蓄电池应符合5.2.7.c)的规定。
6.3.8.4 加热
a) 蓄电池按6.3.4方法充电。
b) 将蓄电池置于85℃±2℃恒温箱内,并保温120min。蓄电池应符合5.2.7.d)的规定。
6.3.8.5 挤压
a) 蓄电池按6.3.4方法充电。
b) 按下列条件进行试验。蓄电池应符合5.2.7.e)的规定。
挤压板形式见图1:一侧是平板,一侧是异形板,异形板的半圆柱形挤压头的典型直径为75mm,挤压头间的典型间距为30mm。挤压板外廓尺寸300×150(mm)。
1) 挤压方向:垂直于蓄电池排列方向施压。
2) 挤压程度:挤压至蓄电池模块原始尺寸的85%,保持5min后再挤压至蓄电池模块原始尺寸的50%。
图1 挤压板
6.3.8.6 针刺
a) 蓄电池按6.3.4方法充电。
b) 用φ3mm~φ8mm的耐高温钢针、以10-40mm/s的速度,从垂直于蓄电池极板的方向至少贯穿3个蓄电池单体(钢针停留在蓄电池中)。蓄电池应符合5.2.7.f)的规定。
6.4 试验程序
6.4.1 按本程序进行的试验应连续进行。
6.4.2 单体蓄电池试验程序见表1。
6.4.3 蓄电池模块试验程序见表2。
表1 单体蓄电池试验程序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章条号 | 单体蓄电池编号 |
1 | 外观 | 6.2.1 | 1#~24# |
2 | 极性 | 6.2.2 | |
3 | 外形尺寸和质量 | 6.2.3 | |
4 | 20℃放电容量 | 6.2.5 | |
5 | -20℃放电容量 | 6.2.6 | 1#~2# |
6 | 55℃放电容量 | 6.2.7 | 1#~2# |
7 | 20℃倍率放电容量 | 6.2.8 | 1#~2# |
8 | 常温、高温荷电保持能力及容量恢复能力 | 6.2.9 | 3#~6# |
9 | 贮存 | 6.2.10 | 7#~8# |
10 | 循环寿命 | 6.2.11 | 9#~10# |
11 | 安全性 | 6.2.12 | 11#~24# |
表2 蓄电池模块试验程序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章条号 | 蓄电池编号 |
1 | 外观 | 6.3.1 | 1#~8# |
2 | 极性 | 6.3.2 | |
3 | 外形尺寸及质量 | 6.3.3 | |
4 | 20℃放电容量 | 6.3.5 | |
5 | 简单模拟工况 | 6.3.6 | 1#~2# |
6 | 耐振动 | 6.3.7 | |
7 | 安全性 | 6.3.8 | 3#~8# |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检验项目、要求章条号、样品数量和试验周期见表3。
表3 检验规则
序号 | 检验分类 | 检验项目 | 要求章条号 | 样品数量 | 试验 周期 |
1 | 出厂检验 | 外观、极性(单体蓄电池、蓄电池模块) | 5.1.1,5.1.2 5.2.1,5.2.2 | 100% | - |
2 | 外形尺寸及质量(单体蓄电池、蓄电池模块) | 5.1.3,5.2.3 | 2% | - | |
3 | 20℃放电容量(单体蓄电池、蓄电池模块) | 5.1.4,5.2.4 | 500只内(含500只)抽5只,500只以上抽10只 | | |
4 | 型式检验 | -20℃低温放电容量 | 5.1.5 | 每项2只 共24只单体蓄电池和8组蓄电池模块 | 每年一次 |
5 | 55℃放电容量 | 5.1.6 | |||
6 | 20℃倍率放电容量 | 5.1.7 | |||
7 | 常温与高温荷电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 | 5.1.8 | |||
8 | 贮存 | 5.1.9 | |||
9 | 循环寿命 | 5.1.10 | |||
10 | 安全性 | 5.1.11 | |||
11 | 简单模拟工况 | 5.2.5 | |||
12 | 耐振动 | 5.2.6 | |||
13 | 安全性 | 5.2.7 | |||
注: 共需抽样28只单体蓄电池、10组蓄电池模块,其中4只为备份单体蓄电池、2组为备份蓄电池模块。 |
7.2 出厂检验
7.2.1 每一批产品出厂前应在该批产品中随机抽样进行出厂检验,对出厂检验的20℃放电性能检验项目,所有蓄电池样品的1I3(A)放电容量差应不大于±5%。
7.2.2 在出厂检验中,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应将该产品退回生产部门返工普检,然后再次提交验收。若再次检验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
7.3 型式检验
7.3.1 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和老产品转产;
b)转厂;
c)停产后复产;
d)结构、工艺或材料有重大改变;
e)合同规定。
7.3.2 判定规则
在型式检验中,若有一项不合格时,应判定为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蓄电池产品上应有下列标志:
a) 制造厂名;
b) 产品型号或规格;
c) 制造日期;
d) 商标;
e) 极性符号;
f) 蓄电池安全注意事项及警示。
8.1.2 包装箱外壁应有下列标志:
a)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制造厂名、厂址、;
b) 产品标准编号;
c) 每箱的净重和毛重;
d) 标明防潮、不准倒置、轻放等标志。
8.2 包装
8.2.1 蓄电池的包装应符合防潮防振的要求。
8.2.2 包装箱内应装入随同产品提供的文件:
a) 装箱单(指多只包装);
b) 产品合格证;
c) 产品使用说明书。
8.3 运输
8.3.1 蓄电池运输荷电状态应低于40%,在运输中不得受剧烈机械冲撞、暴晒、雨淋,不得倒置。
8.3.2 蓄电池在装卸过程中,应轻搬轻放,严防摔掷、翻滚、重压。
8.4 贮存
8.4.1 蓄电池应贮存在温度5—40℃干燥、清洁及通风良好的仓库内。
8.4.2 蓄电池应不受阳光直射,距离热源不得少于2m。
8.4.3 蓄电池不得倒置及卧放,并避免机械冲击和重压。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一致性分析方法
(规范性附录)
一致性分析方法
A.1 单体蓄电池一致性分析方法
A.1.1 单体蓄电池放电容量的标准差系数:
公式为
标准差
标准差系数
式中:Cn—第n个蓄电池的容量;—24个蓄电池的平均容量。
根据不同蓄电池的放电容量数据,可以分析单体蓄电池的一致性。
注:以24只单体蓄电池为例
A.2 蓄电池模块一致性分析方法
根据附录B简单模拟工况试验数据分析蓄电池模块一致性。
蓄电池模块中的10只单体蓄电池放电电压的标准差系数:
公式为:
标准差
标准差系数
式中:Vn—第n个蓄电池第m放电阶段的放电终止电压,—10个蓄电池的第m放电阶段放电终止电压的平均值。
根据不同阶段的放电数据,可以分析不同阶段蓄电池模块的一致性。
注:以10只为一蓄电池模块为例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简单模拟工况试验步骤
(规范性附录)
简单模拟工况试验步骤
B.1 范围
本附录描述了简单模拟工况试验,并且给出了所采用的试验曲线。
B.2 试验步骤
B.2.1 充电步骤
蓄电池按正文6.3.4方法充电。
B.2.2 放电步骤
B.2.2.1 能量型蓄电池
能量型蓄电池放电步骤在20℃±5℃条件下进行,由四个阶段组成。
11 |
10 |
9 |
8 |
7 |
6 |
5 |
4 |
3 |
2 |
1 |
图 B1能量型蓄电池简单模拟工况放电曲线 |
0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0 |
49 |
98 |
147 |
放电时间/min |
表B1 能量型蓄电池简单模拟工况放电阶段
阶段 | 步骤序号 | 操作状态 | 电流 A | 步骤时间 min |
一 | 1 | 恒流放电 | 1I3 | 18 |
2 | 恒流放电 | 9I3 | 1 | |
| 3 | 搁置 | 0 | 30 |
二 | 4 | 恒流放电 | 1I3 | 18 |
5 | 恒流放电 | 9I3 | 1 | |
| 6 | 搁置 | 0 | 30 |
三 | 7 | 恒流放电 | 1I3 | 18 |
8 | 恒流放电 | 9I3 | 1 |
表B1(续)
阶段 | 步骤序号 | 操作状态 | 电流 A | 步骤时间 min |
| 9 | 搁置 | 0 | 30 |
四 | 10 | 恒流放电 | 1I3 | 18 |
11 | 恒流放电 | 9I3 | 1 | |
注: 步骤1至步骤2为*阶段,步骤4至步骤5为第二阶段,步骤7至步骤8位第三阶段,步骤10至步骤11为第四阶段;其余步骤为阶段间间隔。 |
放电过程中监测蓄电池模块及单体蓄电池电压,总计进行4个阶段的脉冲放电。放电过程中记录单体蓄电池电压。在某个脉冲放电阶段内若有单体蓄电池电压低于2.5V则停止放电。同时进行蓄电池模块的一致性分析。
B.2.2.2 功率型蓄电池
功率型蓄电池放电步骤在20℃±5℃条件下进行,由两个阶段组成。
8 |
图B2功率型蓄电池简单模拟工况放电曲线 |
0 |
5 |
10 |
15 |
20 |
25 |
30 |
35 |
40 |
45 |
50 |
0 |
500 |
1000 |
1500 |
2000 |
2500 |
3000 |
3500 |
4000 |
4500 |
5000 |
5500 |
6000 |
6500 |
7000 |
7500 |
8000 |
时间/s |
1 |
2 |
3 |
5 |
8 |
7 |
4 |
9 |
6 |
7 |
表B2 功率型蓄电池简单模拟工况放电阶段
阶段 | 步骤序号 | 操作状态 | 电流 A | 步骤时间 s |
一 | 1 | 恒流放电 | 3I3 | 540 |
2 | 恒流放电 | 30I3 | 20 | |
3 | 恒流放电 | 3I3 | 240 | |
4 | 恒流放电 | 45I3 | 10 | |
| 5 | 搁置 | 0 | 3600 |
二 | 6 | 恒流放电 | 3I3 | 230 |
7 | 恒流放电 | 30I3 | 20 | |
8 | 恒流放电 | 3I3 | 240 | |
9 | 恒流放电 | 45I3 | 10 | |
注: 步骤1至步骤4为*阶段,步骤6至步骤9为第2阶段 |
放电过程中监测蓄电池模块及单体蓄电池电压,总计进行2个阶段的脉冲放电。在某个脉冲放电阶段内若有单体蓄电池电压低于2.5V则停止放电。同时进行蓄电池模块的一致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