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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中掺二甲醚详解

时间:2013-05-16      阅读:5956

二甲醚学名叫氧代双甲烷,具有成本低,燃烧性能好,热效率高,使用安全等优势,是仅次于氢燃料的清洁燃料,有望成为石油的主要替代产品,然而混到液化化的二甲醚对液化气钢瓶的橡胶密封圈有腐蚀作用,会引起漏气和钢瓶瓶体变薄,抗压力下降,容易引发爆炸事故等问题,“二甲醚”成为消费者关注的焦点。
  “二甲醚”之险近年来,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引发阀门漏气而导致的事故不断。2010年年初,广东等地发生多起由于掺混二甲醚引发的液化气罐爆炸事故。2007年8月,建设部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城镇燃气用二甲醚》。这个标准仅仅说明二甲醚可作民用燃料,却没有说明怎么用。在南方液化石油气价格较高的广东、重庆、贵州、海南等地,二甲醚借机流入液化石油气市场,掺混于民用液化石油气中,zui高掺混比例达80%。2008年初国家燃气用具质量检验中心的试验结果显示,随着掺混二甲醚含量的加大,钢瓶阀橡胶密封圈的外形尺寸在逐渐收缩,其密封性能降低。可能会漏气的钢瓶给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埋下极大隐患。2008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下发《关于气瓶充装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不得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后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或在焊接气瓶中擅自加入不明化学添加剂;对气瓶钢印标记和盛装气体性质的一致性进行确认,对经过改装的气瓶,一律不得使用;对存在向液化石油气钢瓶中掺入二甲醚和焊接气瓶中加入不明化学添加剂等气瓶改装行为的充装单位要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规定查处。北京液化石油气公司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监管部门没有对二甲醚作民用燃料掺混标准有规定,更没有对液化气分装环节进行有效监管,一出问题就一刀切地禁止掺混二甲醚。很多二甲醚生产企业都跟着受了连累。”在诸多标准中,zui为关键的是二甲醚作为民用燃料的标准迟迟未能出台。根据国家能源局公开的资料显示,全国现已有800多万吨二甲醚年生产能力,实际产量200多万吨。二甲醚在掺烧领域的应用,已占到国内二甲醚需求总量的90%左右,即国内生产的二甲醚有九成通过灰色途径流入民用市场。
  “=甲醚”之争据中国石油大学化工学院李瑞丽老师介绍,二甲醚对橡胶有特殊要求,输配和灌装都必须使用设施和容器。而一般用于装液化气的钢瓶瓶阀橡胶密封圈容易被二甲醚腐蚀,从而降低钢瓶密封性能,容易产生漏气现象。达到一定浓度或遇到火源时,存在安全隐患。二甲醚与液化气混合,如果比例不合理会产生有毒物质,过度吸入有毒物质,会使人头昏、恶心、胸闷,对健康构成威胁全国醇醚燃料及醇醚清洁汽车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马良告诉记者:“其实,二甲醚争议主要集中在储气用的钢瓶上。二甲醚对橡胶密封圈有腐蚀,但这可以通过其他手段解决。例如,相关部门可以将能储存二甲醚的钢瓶标准编制出来,生产的二甲醚钢瓶。但这一标准迟迟未能出台,其他相关配套标准也未能及时出台,影响了二甲醚的应用。”
  “=甲醚”之利目前1吨液化气的价格在6000元左右,而二甲醚每吨只约4000元左右,只要掺混1吨就可省下2000元。这也是为什么在国家三令五申严禁之下市面上依然会出现液化气中掺混二甲醚的现象。以使用液化石油气大户的广州为例,广州市目前约有600多万个液化气瓶,其中450多万个是15公斤装的气瓶。2009年全市瓶装液化气总销量大约5O万吨,销量相当可观。一般充装单位充装液化石油气扣除人工成本等因素,zui终获利是每瓶lO元左右,而掺入二甲醚则可多获30%~J润。马良秘书长指出,目前在珠三角地区,大量民用液化气瓶中出现二甲醚,说明从源头企业生产,加气站运输、经营,N4,商小贩已形成利益链。液化石油气的销售商们表示他们同样有难处。北京海淀区魏公村一液化石油气置换点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液化气上游的价格波动较大,而零售价受当地物价部门控制,这使他们经常处于亏损与盈利的临界点_卜。因而有些地方的液化石油气销售商就采取减量不减价的方式销售民用液化石油气。由此可见,绝大多数气体充装单位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推广清洁燃料,而是为了牟利。但绝大多数消费者并不知道他们的液化石油气瓶中掺混着比例不等的二甲醚,付的却是液化石油气的钱。
  “二甲醚”之用“二甲醚”在工业、农业、医疗等领域广泛应用中没有出现问题,但在通往民用燃料的道路上,却是一波三折,起因竟然是源于钢瓶阀门上的一块橡胶垫片!在高科技迅速发展的今天,一块橡胶垫片并不是什么大问题。事实上,能同时耐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溶解腐蚀的材料已被发现--三元乙丙橡胶、氟橡胶等具有良好的耐液化石油气与二甲醚介质腐蚀性能,只是成本稍高。马良秘书长告诉记者:“原来钢瓶用的丁腈橡胶一般价格在5分钱左右,而替代品里的氟橡胶价格为2元钱。”国家质检总局多年来也一再重申,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等燃气一定要“专气专瓶”,强调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气瓶必须,只允许充装与钢印标记一致的介质,不得改装使用”的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情况下,气瓶制造单位可按气瓶充装单位的要求,生产标识气瓶”。然而,对于相关标准的制定,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销售企业都是推诿、等待,没有去争取,监管部门的板子zui终打在气体充装单位的身上。要杜绝隐患,必须在有正当游戏规则的前提下,增强行业的透明度,比如加强对消费者的信息告知、公布正规单位名录等等。当然,zui重要的一道把关还是专业机构、政府部门的监管。毕竟,二甲醚作为一种清洁替代能源,理应在民用燃料中发出光和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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