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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8/31 10:06:11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交换技术指南(试行)
一.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国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有关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的信
息采集、交换、存储、加工、使用以及环境信息系统建设的管理工作。
二.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皆适用于本标准。
(一)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二) GB 16279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三) GB/T 16705 环境污染类别代码
(四) GB/T 16706 环境污染源类别代码
(五) HJ/T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
准
(六) HJ/T 352 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
(试行)
三. 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交换系统结构
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交换系统从底层逐级向上分别是:省市
级监测部门、区域中心、国家监测部门(总站)。其中下发信息包含
6 种污染物浓度、AQI 指数等。模式预报产品接口由总站负责,总站
将预报指导产品下发到区域中心、省级、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监测
部门,为避免总站网络负载过大影响下载速度的情况,指导产品分发2
的设计方式为省市监测部门到区域中心下载数据。在实施初期,因各
区域中心正在筹建中,总站(国家预报中心暨京津冀及周边预报中心)
将直接承担对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中心和各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
列市监测部门的指导产品分发。待全国各区域中心建设完善后,逐步
实现各区域中心对省市监测部门下载数据的支持功能。各级部门根据
预报结果进行业务化处理后,直接将处理结果上传至总站,同时城市
监测部门还须将信息数据同时上传至其相应省级/区域监测部门。其
下发信息数据系统架构图如图1-1,上传数据系统架构如图1-2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