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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12 13:20:12常熟市环保局对常熟市顺洋纺织品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执法检查时发现2台蒸化机未配套废气治理设施,产生的废气通过排气筒直接排放至外环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必须改!
VOCs废气直排厂外?必须改!
案例回顾
2018年11月15日,市环保局对常熟市顺洋纺织品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纺织品织造、服装生产等,建有3台印花机、5台定型机、2台蒸化机、20台烫光机及1台800万大卡导热油锅炉,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
检查发现2台蒸化机未配套废气治理设施,产生的废气通过排气筒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纺织印染工业》(HJ861-2017)表2中明确:印花工段(指蒸化、静电植绒、数码印花、转移印花等产生废气的重点工段)产生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排放形式为有组织,应配套相应的污染治理设施。
环境违法行为
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百零八条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