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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14:21:40汽车零部件有机挥发物VOC排放舱选材介绍
【东莞市环仪仪器整理资料】
产品名称:有机挥发物VOC排放舱
一、试验空间
有机挥发物VOC排放舱试验空间应该是一个体积为1土0.05 立方米的可不透气密闭的空间。在其内部安装有用于空气混匀的装置和一个装置零部件的支架,以避免零部件与试验空间的各内表面发生接触。为了调节空气交换率或者说控制空气取样过程,应提供一根进气和一根排气管(直径小于50毫米)。为了避免短路气流,两根气管应采取径向连接。
生产厂商:东莞市环仪仪器科技有限公司
二、有机挥发物VOC排放舱材料
试验空间各内表面以及用于固定零部件的支架都必须采用不锈钢或者玻璃作为材质。如果出于工艺方面的原因,不能选用上述两种材料制成试验空间内的嵌件或者零件,则另行选用的材料的有机化合物排放和吸收量都必须较小。相应的,这类嵌件或者零件与试验空间大气环境发生接触的表面的面积不得超过试验空间各内表面面积之和的5%。
三、有机挥发物VOC排放舱气密性
为了避免不受控的空气交换过程,应确保在1000帕超压形成的空气交换率条件下,试验过程中每分钟因不密封所产生的泄漏气流的量小于试验空间体积的千分之一,或者说进气量的百分之一。为了避免外来空气流入,在排放测试试验时,试验空间内的压力应始终比试验室的环境大气压要稍大一些。同时,来自试验空间的气体体积流量相比试验室环境大气的体积流量也应稍大一些。这一点在采集空气试样时尤显重要。
四、有机挥发物VOC排放舱空气混匀
本试验方法的一项重要前提条件是要力求试验空间的空气达到理想混匀。通过安装合适空气混匀装置,应保证即使是对于占地面积或者体积大的试验样品,仍可以实现空气的理想混匀。在未放置试验样品的情况下,实验空间中心空气的平均流动速度应大于0.1米/秒。
备注:在欧洲合作行动(ECA)“室内空气质量及其对人体的影响”8号及18号报告中,对测定气密性和空气混匀度的方法加以了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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