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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膨化食品检验规程 - 酸价和过氧化值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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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 5:47:05


SN/T 3140-2012 进出口膨化食品检验规程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膨化食品的抽样、检验、检验结果的判定及不合格的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膨化食品的抽样检验。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膨化  puff
利用相变和气体的热压原理,使被加工物料内部的液体迅速升温汽化、增压膨胀,并依靠气体的膨胀力,带动组分中高分子物质的结构变性,从而使之成为具有网状组织结构特性、定型的多孔状物质的过程。
膨化食品  puffed food
以谷物、豆类、薯类为主要原料,采用膨化工艺制成的体积明显增大,具有一定膨化度的一类酥脆食品。
油炸型膨化食品  fried puffed food
原料经食用油脂煎炸后经过调昧的植物油喷洒、浸渍、干燥等方式而制成的膨化食品。
非油炸型膨化食品  non-fried puffed food
原料经膨化器加温(调整水分)、挤压、焙烤、调味(或不调昧)而制成的膨化食品。

抽样、制样与标识
检验批
同一发货人和收货人的同一品种、同一包装标记、同一运输工具、来自或运往同一地点、同时出境或入境的货物为同一检验批。
抽样条件
检验检疫人员应了解、掌握进出口货物的相关情况,提前做好抨样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抽样场所要安全,清洁卫生,光线良好,无异味干扰。
抽样工具包括取样铲、记号笔、无毒塑料样品袋。
抽样比例
100件以下抽5件,100件以上按式(1)计算每批商品中应抽取的件数,抽取的样袋(箱),应均匀地分布在堆垛内外和四周。

式中:
A 一一应抽样件数(小数部分向上修约为整数);
N 一一抽样批总件数。
抽样和制样
开始抽样前,应进行货证核对,根据报检单与合同对商品的品名、等级、规格、批号、注册登记号、标记、件数、堆垛位置等逐一核对无误后,再进行抽样。
应将抽取的样袋(箱)放在洁净、明亮处进行抽样。
在抽样过程中,如发现品质异常的,应扩大抽样,并做好记录。
预包装产品自样件中直接杆取总量及件数满足检验要求的独立包装。
大包装产品打开样件,自包装中均匀地抽取代表性原始样品,按检验需要装于塑料袋内,扎牢袋口,做好标记。针对微生物项目的采样应在无菌操作下进行,根据样品种类,袋装、瓶装食品,应采完整的未开封的样品。如果样品很大,则需用无菌采样器取样。
原始样品的混合、缩分。使用分样器将样品充分混合,并将按规定抨取的每小批原始样品,缩分到约1kg平均样品,盛入清洁、干燥、防潮容器内,加贴样品标签,及时送实验室检验。
原始样品的总质量约1000g。
样品标识
在样品的塑料袋上标明该批商品的检验号、品名、数量、输往国别、抽样人、抽样日期等。

检验
一般要求
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 GB 17401 的规定。
GB 1740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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