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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物cems烟气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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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9 11:06:51
1、一般要求
 
1.1、排污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及排污许可证等规定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应符合HJ 819的要求。
 
1.2、新建污染源和现有污染源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HJ 75等相关要求及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2、排气筒监测

2.1、排气筒应设置采样孔和永jiu监测平台,采样孔和平台建设按GB/T 16157、HJ 75和HJ 836等相关要求执行,同时设置规范的永jiu性排污口标志。

2.2、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按GB/T 16157、HJ/T 373、HJ/T 397和HJ 732的规定执行。
 
3、厂区监测
 
3.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及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及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3.2、厂区内NMHC任何1 h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 604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 h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 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厂区内NMHC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采用HJ 604规定的方法或者按照便携式监测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执行。
 
4、位边界监测
 
4.1、位边界大气污染物监测按HJ/T 55的规定执行。
 
4.2、位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一般以连续1 h采样获取平均值;若浓度偏低,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若分析方法灵敏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时,应在1 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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