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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监测的几个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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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21 9:56:55
   D800型地下水环境现场监测仪依据生态环境部20年12月1日发布并于21年3月1日要求实施的《HJ164-2020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中“监测采样"要求的现场监测设备为原型进行设计研发,将待测地下水的水位、水温、pH 值、电导率、浑浊度、溶解氧、氧化还原电位、色、嗅和味等项按照仪器操作引导分别进行测量或选择后生成现场测量记录报告。

 


   1、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点采用控制性布点与功能性布点相结合的布设原则。监测点应主要布设在建设项目场地、周围环境敏感点、地下水污染源以及对于确定边界条件有控制意义的地点。当现有监测点不能满足监测位置和监测深度要求时,应布设新的地下水现状监测井,现状监测井的布设应兼顾地下水环境影响跟踪监测计划。

   2、监测层位应包括潜水含水层、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且具有饮用水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注意此处是“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的”)。

   3、一般情况下,地下水水位监测点数宜大于相应评价级别地下水水质监测点数的 2 倍。

   4、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布设的具体要求。

   (1)监测点布设应尽可能靠近建设项目场地或主体工程,监测点数应根据评价等级和水文地质条件确定。   
   (2)一级评价项目潜水含水层的水质监测点应不少于 7 个,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且具有饮用水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 3~5 个。原则上建设项目场地上游和两侧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均不得少于 1 个,建设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 3 个。
   (3)二级评价项目潜水含水层的水质监测点应不少于 5 个,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且具有饮用水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 2~4 个。原则上建设项目场地上游和两侧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均不得少于 1 个,建设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 2 个。
   (4)三级评价项目潜水含水层水质监测点应不少于 3 个,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且具有饮用水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 1~2 个。原则上建设项目场地上游及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各不得少于 1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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