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启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进入商铺
2021/7/21 9:56:55
2、监测层位应包括潜水含水层、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且具有饮用水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注意此处是“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的”)。
3、一般情况下,地下水水位监测点数宜大于相应评价级别地下水水质监测点数的 2 倍。
4、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布设的具体要求。
(1)监测点布设应尽可能靠近建设项目场地或主体工程,监测点数应根据评价等级和水文地质条件确定。
(2)一级评价项目潜水含水层的水质监测点应不少于 7 个,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且具有饮用水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 3~5 个。原则上建设项目场地上游和两侧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均不得少于 1 个,建设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 3 个。
(3)二级评价项目潜水含水层的水质监测点应不少于 5 个,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且具有饮用水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 2~4 个。原则上建设项目场地上游和两侧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均不得少于 1 个,建设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 2 个。
(4)三级评价项目潜水含水层水质监测点应不少于 3 个,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且具有饮用水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 1~2 个。原则上建设项目场地上游及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各不得少于 1 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