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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24 14:14:36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了很大的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就相关问题作了后续的规定。
根据《条例》第九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减计收入是一种间接税收优惠方式。例如,企业经营某一项目的收入为100万元,对此收入可以减按90%即90万元计入其应税收入,而这一项目的对应扣除项目为100万元,则企业在这一项目上的应税所得为-10万元。由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综合计算的,这-10万元可用来抵减企业在其他项目上的应税所得,从而不仅相当于对这一项目免税,还免掉了一部分其他项目应缴的所得税。与原仅适用于内资企业的(94)财税字第001号文所规定的直接减免税相比,企业所得税法框架下的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优惠,转变为减计收入这一间接方式,还将优惠适用对象扩大到外资企业,且没有5年(或1年)的时间限制。
申报材料
(一)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的企业,应按一式四份的要求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基本材料
(1)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出具的申请报告原件;
(2)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申请表原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近半年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原件;
(5)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质监局三部门备案的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废渣掺合量比例检验证明(原件)或废弃资源占原材料比例的检测证明(原件);
(6)废弃物来源证明材料,包括废渣采购合同和发票复印件;
(7)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批复、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8)近半年的环境监测报告,以及结论性意见;
(9)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守法证明;
(10)有关工艺说明材料,以及详细的工艺流程介绍和工艺流程图;
(11)企业单独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证明;
(12)上一年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下半年申报的同时提供当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13)上一年第4季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下半年申报的同时提供当年第2季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14)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原件,须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鉴定需要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鉴定:
检测项目:1、产品和原材料的质量抽检
2、原材料比例证明(原材料的掺量比)
减免劳务增值税检测范围:
1、废水(液)、废气、废渣
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
以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等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
以废彩色显影液、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熔炼渣等为原料生产的金属
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
2、再生资源
以稻壳、花生壳、三剩物、次小薪材等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
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
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
以废旧电池、废催化剂、废灯泡(管)、废旧电机等为原料生产的金属
以废塑料等为原料生产的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及再生塑料制品
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再生聚酯产品等
减免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检测范围:
1、共生、伴生矿产资源
以煤系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瓦斯为原料生产的高岭岩、膨润土,电力、热力及燃气
2、废水(液)、废气、废渣
以工矿废水、城市污水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水
以废生物质油、废弃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及工业油料
以粉煤灰、化工废渣、工业废渣等为原料生产的砖、墙板类产品、铁、盐类等
以焦炉煤气、发酵废气、火炬气等为原料生产的硫磺、硫酸、脱硫石膏、可燃气等产品
3、再生资源
以废塑料为原料生产的塑料制品
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翻新轮胎、胶粉
以锯末、树皮、枝丫材为原料生产的人造板及其制品
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为原料生产的代木产品,电力、热力及燃气
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造纸原料、粘合剂、再生聚酯等
以废旧电池、电子电器产品、废感光材料、废灯泡(管)为原料生产的金属、非金属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是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质量检验省属检测机构,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检测机构,负责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资源)产品认定。